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索引号
- 78167090-3-/2020-061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17
隆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隆阳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隆阳区商务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隆阳区商务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隆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隆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隆阳区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事中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通过门政府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执法文件;印制宣传册;
(三)设立咨询窗口;
(四)其他适当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隆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政府网站上商务局的窗口公示。
(二)编制《隆阳区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在政府网站上商务局的窗口公示。
(三)编制《隆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在政府网站上商务局的窗口公示。
(四)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五)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