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有关失业金领取条件
- 索引号
- 01525772-2/20250716-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章“失业保险”部分,以下是核心内容整理:一、领取条件
1.缴费要求: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失业原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或开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等情形。
3.登记与求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二、领取期限
·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领取12个月。
·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领取18个月。
· 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领取24个月。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前次未领完的期限可合并计算,但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三、发放标准
·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90%)。四、其他待遇
· 医疗保障:领取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 丧葬抚恤: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不重复领取。五、停止领取情形
·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政府提供的工作或培训等。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需在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手续。
· 具体标准和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