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87-7-/2020-1101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1-01
隆阳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机构
隆阳区财政局法制审核机构为:内部法制机构
二、审核范围
各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采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出具审核意见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补充重要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