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题宣传】社保基金保民生 安全防线共构建
- 索引号
- 01525768-5/2025061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6-14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社保基金安全就是群众的财产安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线。
01社会保险待遇有哪些?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待遇。
02当个人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服刑,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后立即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足额退还死亡后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死亡;
·在押服刑;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二)个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三)个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拒绝治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03关于重复领取待遇,应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按政策保留其中一项待遇,重复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应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04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
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及时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05郑重呼吁:基金安全,共同守护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隆阳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875-2136115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来源: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