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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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0015896013773-/2019-1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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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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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15

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行政权力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审批

共 0 项

行政处罚

共 102 项

1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沿途抛撒,未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3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增溶作用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违法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发布印刷品广告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及在禁止场所或者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人行道上乱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强制

0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检查

共0项

行政确认

共0项

行政奖励

共0项

行政裁决

共0项

其他行政职权

共0项

十一

内部审批

共0项

 

二、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夏春艳

YBS03464

2

温建平

YBS05289

3

陈邦

YBS02184

4

王树德

YBS02187

5

杨临华

YBS02190

6

李黎

YBS02210

7

杨雪

YBS03461

8

刀骞

YBS02174

9

曾海

YBS03463

10

史忠丽

YBS02206

11

张江

YBS02167

12

张黎燕

YBS02246

13

郭海云

YBS05285

14

张东巧

YBS02237

15

杨玥

YBS02208

16

邢起芳

YBS02242

17

李晓凤

YBS05460

18

徐赟强

YBS02211

19

杨宏云

YBS07732

20

何学顺

YBS03488

21

李忠辉

YBS02231

22

李智宏

YBS02194

23

范红强

YBS02176

24

安红星

YBS02183

25

马文波

YBS03468

26

赵红丽

YBS02180

27

宋国银

YBS02175

28

王兴涛

YBS02191

29

陆思燃

申请中

30

王菊美

YBS02182

31

皇文杰

YBS05455

32

王末生

YBS05457

33

王兴忠

YBS05461

34

马斌

YBS02185

35

董彦君

申请中

36

马翠仙

YBS02189

37

王学英

YBS02181

38

魏安德

YBS02195

39

李绍勇

YBS02230

40

杨林芳

申请中

41

王云和

YBS03486

42

李克难

YBS02171

43

高陆先

YBS02213

44

杨永昌

YBS02217

45

赵志伟

YBS03487

46

舒颖

YBS02222

47

郭磊明

YBS02218

48

吴伟

YBS02228

49

孙瑞华

YBS03485

50

杨宗媛

YBS05284

51

朱江

申请中

52

宋志强

YBS03484

53

李清明

YBS03482

54

李萍红

YBS02223

55

杨文翠

YBS03462

56

吴从华

YBS02225

57

何翔华

YBS02220

58

赵佳佳

YBS02192

59

李果杰

YBS02212

60

杨清焕

YBS05458

61

杨莲花

YBS05288

62

毛志华

YBS02172

63

赵桂萍

YBS05462

64

苏忠萍

YBS02229

65

赵美芳

YBS02188

66

张云崑

申请中

67

赵建美

YBS02235

68

李永生

YBS05459

69

左应华

YBS02202

70

赛贵兴

YBS03483

71

金昕海

YBS05286

72

于剑涛

申请中

73

杨从波

YBS02177

74

宋丽艳

YBS05287

75

刘永忠

YBS03470

76

左智勇

申请中

77

杨兆兰

YBS02216

78

何惠莲

YBS02169

79

何其林

YBS02219

80

陈瑞龙

YBS03466

81

杨晓华

YBS02173

82

施雅琳

YBS02241

83

洪光成

YBS05282

84

郭萍

YBS02204

85

字梦琪

申请中

86

施紫丹

YBS07820

87

杨秋琦

YBS07819

88

何泽玲

YBS07817

89

杨清华

YBS02170

90

施玉鹏

YBS05456

91

杨祖林

YBS02238

92

杨丽珠

YBS02224

93

刁永华

YBS02240

94

张明菊

YBS02247

95

亢润芬

YBS05283

96

张保新

YBS03469

97

王田婷

申请中

 

四、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承担其行政处罚权;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主管保山中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牌照,下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监督。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建成区内污水、建筑扬尘及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行政水务管理方面,在城市建成区内河道违章建筑、破坏供水设施、违反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省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六)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六、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救济途径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