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隆阳区五届五次会议第55102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1-10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0-15
王德凯委员、段锦诗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隆阳区部分事业人员无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新成立事业单位无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修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按照上述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目前我国共设置科学研究、工程、农业、卫生、教师等29个职称系列。
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共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部分新成立事业单位,如: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隆阳区扶贫服务中心等单位,其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能职责和开展的主要工作与我国现行的29种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不相吻合,其上级对口部门又属于参公管理单位,导致这部分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未进行由上至下的统一和明确,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作难以开展。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因调动工作高职低聘的问题
根据《关于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流动调配中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隆人〔2004〕39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调配后,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管理的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高职低聘。每年末由用人单位提出中高级专业技术用岗计划申请,人事部门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和差额原则下达,通过竞争上岗后,再按竞岗后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根据《关于工作调动变更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云人职发〔1996〕8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跨职务系列变动工作岗位的,须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重新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即:非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可根据现有职称等级重新评审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材料要求与同专业系列评审人员一致;符合晋升条件的,在原职务系列岗位上的履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履职年限(系列专业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资格档次,需变更职务系列和专业的,一律参加相应资格考试。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及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政策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的宏观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庞大,人员身份、职称结构、行业归属和层级分布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针对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同上级人社部门的请示和汇报,建议国家和省、市及时研究制定与基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现状相匹配的政策法规和相应的管理措施,重点解决职称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配套等问题,弥补政策空白,确保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得到及时有效的评价与认定。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对部分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采取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岗位设置方案,鼓励相关人员转为管理岗位身份。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万思锐 联系电话:212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