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5 号 云南永褀礼仪服务有限公司重复收费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11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1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5号
当事人:云南永褀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礼仪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殡葬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养老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摄影扩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法定代表人:陈琰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在前期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重复收取“骨灰识别牌”费用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虽已对前期重复收取的“骨灰识别牌”费用102320元进行了部分清退,但仍有27040元未清退。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重复收费,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在昆明登记成立,同时在保山成立分公司,由陈琰担任分公司负责人。2023年3月昆明总公司迁至保山,保山分公司注销,由陈琰出任云南永褀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隆阳区殡仪馆内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自检自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4月至2024年7月11日存在以逝者身份核实的理由向丧属重复收取了应当包含在火化费中的“骨灰识别牌”费用,总计10232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帐册及收费收据进行检查,当事人不是对所有丧属都收取了“骨灰识别牌”费用。经统计,当事人从2022年4月7日-2024年7月10日共收取了1279户丧属的“骨灰识别牌”费用,标准为80元/户,合计收费102320元。当事人在自检自查发现该问题后,于2024年7月11日起不再收取该项费用,并组织人员对重复收取的费用开展清退工作,并于10月18日在殡仪馆醒目位置粘贴了退款公告进行清退。截止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共计退款941户,(其中微信退款928户,现金退款13户)退款金额共计75280元,未退款338户,共计27040元。2024年11月22日,经我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制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重复收取的“骨灰识别牌”费用在20日内进行清退。2024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拟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意见。2024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隆市监责退〔2024〕02号)。截止12月13日,《责令退款通知书》到期之日,当事人尚未退款27040元,未退款原因是一部分联系不上,一部分微信添加未通过,无法退款。未清退的27040元将依法予以没收。经核算,当事人收取的1279户丧属的“骨灰识别牌”费用(80元/户),共计102320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经营行为过程中存在重复收费的事实;
2.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对现场拍摄的相片打印件4张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开展公告退款的事实;
4.当事人云南永褀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5.当事人的法人陈琰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4月-2024年7月的“骨灰识别牌”收款收据1份94页,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骨灰识别牌”费用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5月-2024年7月的“骨灰识别牌”收款收据1份108页,证明当事人不是所有丧属都收取“骨灰识别牌”费用的事实;
8. 当事人提供的“骨灰识别牌”费用微信退款截图1份117页,证明当事人按微信转账方式清退重复收取“骨灰识别牌”费用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骨灰识别牌”现金退款明细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按现金方式清退重复收取“骨灰识别牌”费用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骨灰识别牌”未退款明细表1份7页,证明当事人未清退重复收取“骨灰识别牌”费用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4月-2023年4月“骨灰识别牌”收据销毁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时段收据的事实;
12.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1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改,目前已不再收取该项费用,并已主动进行退款,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清退的费用27040元;
2.并处违法所得0.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046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75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