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4号 云南久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207-0002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2-0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4号
名称:云南久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究开发;信息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培训);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不含金属类广告牌)、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服务;翻译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隆检建〔2024〕10号,该《检察意见书》表明:“周瑞国利用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久辰科技发展公司实施犯罪,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日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但经查,云南久辰科技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周瑞国,该公司仍在隆阳区市场主体清单中,未被及时清理整顿”。收到该线索后,我局及时与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接,补齐相关证据材料,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刑事判决书》(2023)云0502刑初474号。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隆阳区九隆街道工作人员一同到当事人登记的住址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经与房东电话联系核实,当事人已于2023年初租房合同到期后就未再继续租赁铺面及开展经营活动,因时间久远,租房合同已经丢失,无法提供,同时表示工作繁忙,无法到现场笔录上签字。因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设立登记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瑞国,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2022年至2024年均未报送年报,被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变更内容信息有2条:1、变更事项:联络员备案;变更时间:2021-06-01;2、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投资人(股权)变更、经理备案、董事备案,变更时间均为:2021-06-02,变更前内容杨宝康,变更后内容周瑞国。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隆阳区九隆街道工作人员一同到当事人登记的住址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隆检建〔2024〕10号,该《检察意见书》表明:“周瑞国利用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久辰科技发展公司实施犯罪,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日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但经查,云南久辰科技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周瑞国,该公司仍在隆阳区市场主体清单中,未被及时清理整顿。”收到该线索后,我局及时与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接,补齐相关证据材料,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502刑初474号,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至2022年多次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合同诈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隆检建〔2024〕10号,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判刑的事实。
2.2024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502刑初474号,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判刑的事实。
3.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隆阳区九隆街道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填写《现场笔录》一份4页,现场照片2张1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4.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该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页,变更信息1页,年度报告情况1页,证明该公司的变更信息以及未年报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1月21日,本局依法到保山监狱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瑞国送达“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本法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