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80号 祥云县世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架桥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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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50513-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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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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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80


当事人:祥云县世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

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房屋拆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水泥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钢压延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德思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本科学历,家庭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现为祥云县世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


20241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为一台架桥机,该架桥机下方的运梁车上装载着老营2号大桥的一架桥梁,该桥梁上标有“桩号K2+872老营2号大桥右幅;梁板编号:4-2#,浇筑日期2024.11.22,张拉日期2024.12.1,施工单位: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技术负责:董春银,现场监理:张志臻”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架桥机的设备铭牌,但未能提供该架桥机的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本局于2024124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于2021118日与当事人签订《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经理部(桥梁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合同编号:LW14LB012211005),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桥梁具体施工,合同施工范围:K0+000K11+800范围内的桥梁基础及下部构造、上部构造(钢箱梁除外),并成立了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经理部(由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管)。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施工。2024910日,施工班组组长宗劲辉与当事人签订了《工程服务合作协议书》(预制梁安装工程合同书),宗劲辉于2024923日与河南省豫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购入了起重量为JQ240T,跨度为40M的遥控式桔色架桥机1台(产品编号24090090),带设备进场开始在老营村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进行桥梁工程的吊装施工。当事人自2024113日使用该台架桥机开始吊装梁板,截止2024124日查获当日,当事人已使用该台未经检验的架桥机完成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28块梁板的吊装,且现场检查时该台架桥机仍在使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9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共1,证明该台架桥机现场在用且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事实情况;  

2.202412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向我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证明当事人委托刘斌到我局处理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架桥机未经检验的事实情况;  

3.202412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向我局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架桥机已进行施工告知的事实情况;         4.202412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向我局提交的《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经理部(桥梁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合同编号:LW14LB012211005)一份共6页、《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事实情况;       5.2024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斌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证明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架桥机未经检验情况的事实情况    6.20241210日,当事人的架桥机操作人员徐朝浪向我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农民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证明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架桥机由持证人员徐朝浪操作的事实情况  

7.202412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架桥机操作人员徐朝浪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证明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架桥机已进行施工告知、已申报检验但未经检验在用情况的事实情况

8.202412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刘云鹏送达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刘云鹏依法到我局接受询问的事实情况;  

9.202412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安全部副部长刘云鹏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证明当事人与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由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管)签订合同后按要求施工,并对在用架桥机进行施工前管理的事实情况;

10.20241219日,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安全部副部长刘云鹏向我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文件(总承包发〔202311号、总承包发〔202415号、总承包发〔202463号)二份共12页、《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管理制度》一份共7页、《起重机械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名单》一份共1页、《空压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名单》一份共1页、《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特种设备统计表》一份共3页、《A16-1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一份共1页、《B8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表》一份共4页、《预制箱梁运输及安装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一份共5页、《桥队架梁班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一份共10页、《特种设备专项检查》一份共10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份共48页,证明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各施工班组在建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的事实情况;

11.202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吊装班组负责人宗劲辉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证明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架桥机未经检验在用情况的事实情况                    

12.202516日,宗劲辉向我局提供的《起重机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架桥机检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共3页、《起重机械产品数据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架桥机铭牌》复印件一份共1页、《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工程服务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大蒿村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老营2号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架桥机来源合法的事实情况;              

13.202516日,当事人祥云县世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斌向我局提交的《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共8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祥云县世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对架桥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已注册登记的事实情况;

14.我局提供的2024116日和2024128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对祥云县世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醒谈话会议记录和照片复印件一份共3页,当事人的架桥机操作人员徐朝浪参会并签字、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安全部副部长刘云鹏参会并签字,证明我局已将经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架桥机的要求落实到企业的事实情况

1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3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7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于2025320日向本局申请听证,202548日,本局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通过听证,当事人提出了减免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所述的情况真实性认可,提出了降低罚款的建议。听证员认为: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属于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引发严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是涉案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我局对其进行处罚主体适格三、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过提醒谈话,当事人在明知架桥机没有检验的情况下继续试吊,虽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整体特性的客观因素存在,但仍有主观故意性四、我局于2024116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时涉案特种设备尚在安装告知阶段,未正式投入使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可以进行查封的情形;五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未及时对涉案架桥机进行检测并非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架桥机的合法理由保山市检验检测院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不予采纳;六办案机构在裁量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其裁量并无不当。但鉴于未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且企业确实存在困难,若按100000元的处罚额度处罚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但可以在原告知金额基础上酌情轻。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GB45067—202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条款释义“4判定准则4.1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c)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用的该台未经检验的架桥机,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全情形,属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我局查获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架桥机,并及时对涉案架桥机进行监督检验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其违法行为的风险性、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8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