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88号 隆阳区先英殡仪用品店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527-0000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5-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88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先英殡仪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汶澎

注册日期:2022324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殡仪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326日,我局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殡葬用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常用殡葬用品作为特定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依法开展殡葬用品专项治理回头看监督检查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到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门头“隆盛香钱纸活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14个骨灰盒,均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提供了骨灰盒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因长期未销售骨灰盒,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本局于202532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324注册成立,开展殡仪用品经营活动,经营者李汶澎20241216日,我局统一制发《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制式价格标签;202412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店内开展殡葬用品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发放《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制式价格标签,要求当事人对殡葬用品进行明码标价。2025326日,我局依法开展殡葬用品专项治理回头看监督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到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店内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14个骨灰盒,仍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提供了骨灰盒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过核查,骨灰盒是当事人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芝堂百货经营部购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购进价格120元到550元不等,销售价格280元到1100元不等。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216日,我局统一制发《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制式价格标签。202412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先英殡仪用品店开展殡葬用品专项治理工作,发放《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一份1页,制作《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隆所日常检查记录表》一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对当事人销售殡葬用品的相关行为进行过提醒告诫,要求其对殡葬用品进行明码标价

2.20253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先英殡仪用品店进行回头看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3页,《现场照片》4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情况。

3.2025416日,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先英殡仪用品店经营者李汶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其销售的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4.2025416日,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先英殡仪用品店经营者李汶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资质信息;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5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8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4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整改后照片,希望我局对其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真进行整改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