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97号 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涉嫌未按规定从事代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交易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605-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6-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97号
当事人: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住所: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曦
2025年1月26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向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隆检移〔2025〕1号”《线索移送函》。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的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即美团运营公司(保山市隆阳区代理)。执法人员现场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隆检移〔2025〕1号)的内容进行了现场核实,并对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确认及说明。
现场检查由当事人的城市经理付红瑞全程陪同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外卖平台提出问题的询问台账》和《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美团外卖平台中存在问题的商户数据查询的情况报告》等截图资料,具体情况如下:1.“腾冲小锅稀豆粉”,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李开华小吃店(以下简称“腾冲小锅稀豆粉”),存在问题是:商家未及时更新证照;2.“下关清真风味餐馆”,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杨自美餐馆(以下简称“下关清真风味餐馆”),存在问题是:商家未及时更新证照;3.“杨林酸菜鱼”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中凉子酸菜鱼饭店(以下简称“杨林酸菜鱼”),存在问题是:证件在有效期内,但菜单中有凉菜;4.“阳光茶苑”,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阳光茶苑餐饮店(以下简称“阳光茶苑”),存在问题是:证件齐全(与文件反馈情况不符,经落实已经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5.“西溪里(日料简餐)”,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溪里餐饮店(以下简称“西溪里(日料简餐)”),存在问题是:证件齐全,该门店菜单中有凉菜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符;6.“合一母婴(兰城路店)”,营业执照名称为:保山市隆阳区佳贝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合一母婴”),存在问题是:商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上传商品注册证书;7.“金宝宝”,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金宝宝孕婴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金宝宝”),存在问题是:商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上传商品注册证书;8.“登康贝比(保山吾悦广场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登贝比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登康贝比保山吾悦广场店),存在问题是:商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上传商品注册证书;9.“登康贝比(保山医院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隆阳区多多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登康贝比保山吾悦广场店),存在问题是:商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上传商品注册证书。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从事代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交易经营活动,本局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8月11日,当事人在隆阳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设立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代理合同,从事“美团”食品外卖平台经营活动至今,当事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代理合同期限都是每年签一次合同。当事人取得在隆阳区开展“美团”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第三方代理经营权,在隆阳区从事“美团”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代理服务经营活动,并从中收取代理服务费。期间,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与加入的商户签订《外卖服务合同》后,要求商户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由当事人的业务人员根据商户提交的证照资质信息录入“美团”食品外卖平台,“美团”食品外卖平台中的菜单、菜品照片等信息则是由商户自己录入平台,如果遇到经营商家岁数大,不会操作手机的话,当事人的业务员会帮助其录入系统。
2024年8月30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订餐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登录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美团”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的部分商家网店页面进行调查、截图取证,仍存在部分经营主体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等问题,详细情况如下:1.“腾冲小锅稀豆粉”,商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日;2.“下关清真风味餐馆”,商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模糊不清,无法辨别证件是否在有效期;3.“杨林酸菜鱼”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商户菜单中有凉菜(冷食类食品);4.“西溪里(日料简餐)”,该商户菜品中有寿司(冷食类食品),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核准冷食类食品制售,属于超范围经营;5.“优家宝贝(景盛花园店)”,商户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但未在网络上公示产品注册证书等信息。6.“合一母婴(兰城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上传商品注册证书;7.“金宝宝”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上传商品注册证书;8.登康贝比(保山吾悦广场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上传商品注册证书。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一体化”系统查询后核实,上述入网的5户食品餐饮经营户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杨林酸菜鱼”、“西溪里(日料简餐)两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而其还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涉及商家商品售卖情况》的数据显示,上述8户商家在你公司食品外卖平台上的交易金额为7882.35元,当事人收取上述8户商家代理服务费共计1192.39元,故违法所得1192.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6日,由我局提供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隆检移〔2025〕1号)打印件一份2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记录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代理交易经营活动的案件由来;
2.2025年0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从事“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代理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地址、环境、设施及当事人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通过手机进入“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抽查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3.2025年0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2张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从事“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代理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地址、环境、设施的事实情况;
4.2025年02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下关清真风味餐馆”、“杨林酸菜鱼”、“腾冲小锅稀豆粉”、“西溪里”、“阳光茶苑”、“合一母婴”、“金宝宝”、“登康贝比”等商家在平台中的信息及截屏资料,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审查经营主体《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2025年0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对美团外卖平台上的部分商家网店页面进行了截图取证,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审查经营主体《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6.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一体化”系统中查询的网店名为“下关清真风味餐馆”等6户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许可信息打印件1份1页,证明隆阳区杨自美餐馆等6户经营主体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事实情况;
7.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保的《美团下沉市场合作 协议》复印件各一份220页,证明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代理资格的事实情况。
8.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约谈的约谈记录表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被约谈后未落实平台经营主体责任的事实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其从事“美团外卖”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代理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美团外卖”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代理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来源的事实情况;
10.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5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及第十九条第一款“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及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希望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下关清真风味餐馆”、“杨林酸菜鱼”、“腾冲小锅稀豆粉”、“西溪里”、“阳光茶苑”、“合一母婴”、“金宝宝”、“登康贝比”等商家在平台中的信息及截屏资料等证据材料,且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但在监管部门已提醒约谈的情况下,你公司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92.39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1192.3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