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4号 隆阳区阿乐酒吧服务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929-0001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10-2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4


当事人:隆阳区阿乐酒吧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经营者:代新琳


2025725日,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的隆阳区阿乐酒吧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经营场所内正在饮酒的消费者进行现场核实身份信息,经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核实5号桌消费者的5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在美团上下单7824瓶苏打酒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本局于20258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108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设立隆阳区阿乐酒吧服务部,2024010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酒吧服务经营活动至今。                          

期间,20244月份当事人下载“美团团购”APP,并登录上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过美团平台审核注册“潮乐酒吧CHAO LE BAR”后在美团平台从事酒吧服务经营活动。2025518当事人向保山市闻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0件动力苏打酒(配制酒),每件24瓶,净含量275ml,每件购进价30元。                                  

20257252050分左右,未成年人孟某、朱某、贾某、李某、付某5人进入当事人酒吧,当事人酒吧的工作人员安排他们5人到5号桌,2054分未成年人李某(15岁)使用自己的手机在美团平台支付78元下单订购24瓶动力苏打酒,订单编号为4999021106947363778,并在店里喝酒直到202572522时左右被永昌街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检查时被发现。                            

截止被我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山东尚尼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件(24瓶)“动力苏打酒(配制酒)”,销售价为78元,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78元,即违法所得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7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未成年人用自己的手机在美团上团购酒的订单,向未成年人出售的酒,现场经营场所,以及公安执法人员查询的这5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的彩色照片打件10张共9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来源的事实情况;                                              

2.20258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3.20258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6页;当事人提供未成年人某在美团平台支付78元下单订购“24动力苏打酒”套餐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各一份1页,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保山市闻尔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苏打酒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苏打酒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6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违法事实情况;  

4.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5922,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5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案件调查的证据材料,且属首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8元;

3.对其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