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1号 保山市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014-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0-1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1号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1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洗涤机械销售;家政服务;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法定代表人:杨少言
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保山市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锅炉房内有两台锅炉,其中一台为黑色的锅炉未在使用,另一台为蓝色四川乐锅锅炉。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用手触摸锅炉外壁,锅炉外壁明显感觉到温度,锅炉两侧的水位灯为发光状态,锅炉旁的动力柜“送料电机大小火调节,鼓风电机大小火调节,引风电机小火调节区域有信号灯及温度显示,在锅炉顶可看到写有:“乐锅®卧式生物燃料蒸汽锅炉,制造级别:B级,制造许可证编号:TS 2151010-2027,型号规格WNS6-1.25-SCI,额定蒸发量6,额定蒸汽压力1.25MPa,额定蒸汽温度193,产品编号:24-00049,设备代码:110051010202400049,制造日期:2024年12月,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杨柳工业开发区Ⅱ”的铭牌,在锅炉旁的凳子上发现5月6日-6月30日的燃料使用记录表,其中日期为5月6日至5月29日,详细记录了起炉时间、停炉时间、燃料使用“正”字记录,5月30日至6月30日记录表为空白,还发现日期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13日的7张锅炉数据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表。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报单号为SBD-BS202500192、设备名称:卧式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产品编号:24-00049、设备型号:WNS6-1.25-SCI、日期:2025年1月21日的保山市检验检测院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锅炉的近期检验报告。
该公司使用的乐锅®卧式生物燃料蒸汽锅炉是2024年12月订购的,2025年1月运到该公司,2025年1月底安装完成,2025年1月30日开始使用,该锅炉由该公司锅炉工张贵全操作,锅炉工张贵全有特种设备锅炉的作业人员证书。
本局当场依法对涉案的乐锅®卧式燃料蒸汽锅炉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6月27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延长查封期限的决定。2025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经查,2015年10月28日该公司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锅炉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使用的一台蓝色乐锅®卧式生物燃料蒸汽锅炉未经检验。执法人员通过手触摸锅炉外壁,锅炉外壁明显感觉有温度,锅炉两侧的水位灯为发光状态,锅炉旁的动力柜“送料电机大小火调节、鼓风电机大小火调节、引风电机小火调节”区域有信号灯及温度显示,在锅炉旁的凳子上有5月6日-6月30日的燃料使用记录表,其中日期为5月6日至5月29日的记录表,详细记录了起炉时间、停炉时间、燃料使用“正”字记录,表明该锅炉存在使用的情况。该锅炉于2024年12月订购,2025年1月底安装完成,该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保山市检验检测院申报特种设备检验,但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该锅炉的近期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燃料使用记录表,和7张锅炉数据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表共1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的相关情况;
4.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5.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日期为2025年1月21日的四川乐锅锅炉的保山市检验检测院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申报特种设备检验的情况;
6.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2025年6月1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但是当事人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核心客户下降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面临公司倒闭的风险,当事人2025年1月21日向保山市检验检测院申报特种设备检验,当事人多次催促,由于保山市检验检测院人手不够,一直未派人来检验,且已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检验。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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