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4号 隆阳区胡小凤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014-00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0-1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4号
当事人:隆阳区胡小凤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
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美发饰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经营者:胡小凤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投诉举报事项的通知》。2025年6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着待销售的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14盒(净含量为2×18g的13盒、净含量为3×18g的1盒),其外包装标注的主要内容:卫生许可证:(98)卫妆准字29-XK-0437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3348,特殊卫妆准字:(2001)字0194号,执行标准:QB/T1857-93,授权:广州市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广州御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雅瑶新围工业区,保质期:三年。执法人员现场手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初步查询了上述化妆品注册情况,结果显示“暂无数据内容”。现场检查时,经营者胡小凤未能提供该特殊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商“广州御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授权商“广州御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显示于2021年12月23日注销。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生产许可证号、广州御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信息,结果显示“暂无数据内容”。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本局于2025年7月4日立案调查,2025年7月18日,对强制措施实施了延期,2025年8月17日对强制措施实施了解除。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了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特殊化妆品5盒,无法提供进货单据;2025年1月2日共购进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特殊化妆品10盒,总进货金额160元。截止2025年6月1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以26元的单价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特殊化妆品1套。经核算,上述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72元,违法所得2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特殊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共3页,证明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出14盒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特殊化妆品备案信息存在问题,经营者胡小凤未能提供该特殊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2.2025年6月19日,实际经营者胡小凤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5年6月19日,实际经营者提供了销售进货单1份、销售记录清单1份共2页,证明净含量2x18g两件套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进货单价和数量、销售了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等相关事实;
4.2025年6月19日、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查询核实当事人涉案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第一次现场查询手机截图、第二次再次查询电脑截图共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的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3348、广州御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信息结果显示“暂无数据内容”,证明该化妆品有限公司未进行备案管理;
5.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张共2页,查询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商“广州御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显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授权商“广州市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显示于2021年12月23日注销,证明该化妆品的生产商和授权商未进行备案管理。
6.2025年7月18日,投诉举报人及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购买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1套及其他化妆品的付款214元的截图 、当事人胡小凤出售以上化妆品的收款214元的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该化妆品并从中获利的违法事实。
7.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认可销售的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未备案且不能提供备案凭证的事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及购销该未备案的国产特殊化妆品并从中获利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2025年7月4日17时32分向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的转账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特殊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及材料,及时消除不良影响,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未经注册的御春美白里透红百消斑国产特殊化妆品14盒(规格:2×18g,数量13盒、规格:3×18g,数量1盒);
2.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3.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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