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9号 隆阳区晓坤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02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0-2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9号
当事人:隆阳区晓坤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百货,卷烟,饲料,化肥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华晓坤
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同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芒宽派出所开展火把节节前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向两名未成年人销售酒,经芒宽派出所民警现场核实年龄信息,确认两人均未成年。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销售酒,本局于2025年8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7月17日,杨某某、鲁某某两名未成年人到当事人购买了两箱大理V8啤酒,每箱12听,每听500ML,售价43元/箱,未成年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购买啤酒的货款86元,购买啤酒时当事人未对上述两名未成年人进行身份查验。通过对上述两名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二人笔录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的违法事实。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已对上述啤酒进行了退货退款,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芒宽派出所出具的《芒宽派出所线索》1份共2页,附两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照,证明杨某某、鲁某某二人未成年的事实情况;
2.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和未成年人杨某某提供的交易凭证截图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及退货退款的事实情况;
3.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共5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华晓坤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人销售酒的事实情况;
5.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华晓坤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提供的华晓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情况;
6.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鲁某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5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杨某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情况。
7.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撤销或变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减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因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退货退款消除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从轻处罚,并将裁量理由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考虑在内,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