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90号 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205-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2-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90号
当事人: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自来水的生产与销售;管道建设与安装;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与管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及材料销售。
法定代表人:张仕强
委托代理人:常华,男,白族,联系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职务: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5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的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对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对象张某户在用的水表(水表信息:水表翻盖上贴有合格证,AQ爱克能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字样,水表仪表盘上有CPA型批:渝[2016]053号、H0030.1㎡,编号:Z200810403,表身标有15mm)和李某户在用的水表(水表信息:水表翻盖上贴有合格证,AQ爱克能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字样,水表仪表盘上有CPA型批:渝[2016]053号、H0065.4㎡,编号:Z200828001)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上在用水表均未有首次检定合格标志,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08月12日经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一直从事自来水的生产与销售业务。2025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供水服务对象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户在用的水表和李某户在用的水表均未有首次检定合格标志。经过调查,该批水表为当事人2020年7月采购入库,共计100只,在使用前均未经过首次检定,没有首次检定合格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5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的副总经理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继续使用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4.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及委托关系;
5.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1份共8页,证明水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11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