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27号 隆阳区锦来酒店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302-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3-0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隆阳区锦莱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王赵斌
授权委托人:段鹏珊,女,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27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宋某某对当事人隆阳区锦莱酒店的投诉举报单。2025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使用抖音搜索:保山锦莱大酒店,发现该酒店抖音店铺共有3个团购商品标有划线价,分别是:①优选2天一晚套餐 ¥139,划线价¥728,已售48;②2天一晚静谧套餐 ¥168,划线价¥718,已售50+;③超值温馨家庭房(含双早) ¥238,划线价¥548,已售6。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到隆阳区锦莱酒店进行现场检查。该酒店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店内店外未见价格公示牌。现场未发现有抖音店铺上产品的价格公示牌,该店无法提供抖音店铺上划线价格销售的单据。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九责改〔2025〕42号),要求该酒店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立即整改。现场对该酒店的收银电脑进行查看,也未发现有上述划线价格的销售记录,发现美团销售悦享大床房113.25元/间,门市散客销售悦享大床房158元/间。因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本局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办理《营业执照》后,于2025年1月6日开业,开始开展住宿服务。当事人未办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为酒店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是隆阳区清月小吃服务店,当事人提供了隆阳区清月小吃服务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双方签订的酒店餐饮合作协议。
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开始在抖音店铺上了划线价格以及相关团购套餐,通过划线价格和“超值价”之间的高额价格差诱导顾客进店消费。至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共计标注4个划线价格,分别是:¥548、¥718、¥728、¥1028。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抖音店铺上标有“①优选2天一晚套餐 ¥139,划线价¥728,已售48;②2天一晚静谧套餐 ¥168,划线价¥718,已售50+;③超值温馨家庭房(含双早) ¥238,划线价¥548,已售6。”字样;经营场所内无任何价格公示牌,当事人实际未按照划线价进行销售,无法提供上述划线价格销售过的单据。抖音平台销售量显示当事人3个套餐已购量累加为“104+”,但因客户可以随时退款或下单后一个月没到店核销,费用将自动退回客户,故实际销售量须以店面核销为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实际核销台账计算,自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12月18日,现场到当事人酒店核销的共有84笔,收入金额共计14560.68元,即违法所得为14560.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7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单1份共18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2025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抖音店铺页面截图4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店铺套餐划线价格标注事实及销售情况;
3.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4.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5.2026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段鹏珊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2026年1月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7.2026年1月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抖音核销清单1份共2页,酒店房间类型台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抖音经营的相关情况;
8.2026年1月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隆阳区清月小吃服务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双方签订的酒店餐饮合作协议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的方式。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2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560.68元;
2.并处违法所得0.2倍罚款即人民币2912.1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472.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