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8号隆阳区洁柠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409-00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4-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8


当事人:隆阳区洁柠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经营范围:童车,服装,化妆品零售。

经营者:杨海艳                                


20261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隆阳区汉庄镇********隆阳区洁柠化妆品店进行举报信内容核实及现场检查,在内外区域分隔区的东侧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由仙迪达首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伊贝诗海藻蜗牛精华霜(眼霜+面霜)”,限用日期为20251124日,备案人为深圳市伊贝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22.由广州美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焕颜当规靓肌软膜粉”,共3袋,备案人为广州华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151,净含量500g每袋,生产日期为2022530日,有效期至2025530日;3.由广州美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焕颜清肌软膜粉”备案人为广州华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151,净含量500g每袋,共1袋,有效日期至202611日;4.由新锐(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仙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朵瓣坊植物草本海藻膜”,共2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83,净含量30gX10包,限用日期为20241228日;5.在小货架上发现由广州大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男孩·男士净爽醒肤沐浴露”化妆品,共2瓶,生产许可证:粤妆20200233,净含量为520g\瓶,限用日期为2025728日。内有3张床,现场经营者杨海艳陈述是为顾客产品体验和休息时使用的。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于2026119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以上超有效期的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224日登记成立,经营者杨海艳,经营范围主要是童车,服装,化妆品零售,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从事经营活动。20261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的“伊贝诗海藻蜗牛精华霜(眼霜+面霜)”等5个品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参照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17.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1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洁柠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61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敏颖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81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6119日,当事人杨海艳提供的隆阳区洁柠化妆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4.20261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海艳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3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5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且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5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伊贝诗海藻蜗牛精华霜(眼霜+面霜)1盒;焕颜当规靓肌软膜粉3袋;焕颜清肌软膜粉1袋;朵瓣坊植物草本海藻膜2袋;老男孩·男士净爽醒肤沐浴露2瓶;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3.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