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50号保山市隆座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413-0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座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范围: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木门窗、楼梯、日用塑料制品、文教办公用品、陶瓷制品的制造;家具、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建材、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灯具、装饰物品、日用家电设备的销售;网上贸易代理。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
经营者:刘雄
2025年12月31日,根据编号为1530502002025123159786035和编号为51530500002025123100000039的举报件反馈,保山市隆座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6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的保山市隆座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营业门店外墙展板、车牌为云MAR***的货车上印有“隆座家居,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认证,CCTV展播品牌”等字样,具体为门店外墙的宣传展板4块(规格为2m*1.5m),货车车体右侧和尾侧上的贴纸2面(规格1:2m*0.5m,规格2:1m*0.5m);厂区内办公室展示墙上摆放有“CCTV展播品牌”的成套牌匾和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等3份成套的牌匾和证书、“AAA级信用单位”1套牌匾和证书、“资信等级证书”等7个证书;当事人保山市隆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微信朋友圈和平台有“CCTV展播品牌”字样相关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26年1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将其营业门店外墙展板、车体贴纸等相关内容改正,撤下展示牌匾和证书、删除相关朋友圈和抖音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5********,初始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刘龙,身份证号码为5223********,于2023年7月25日办理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刘雄,身份证号码为5223********。
当事人在未申报、认证和电视广告播出的情况下,虚构商品质量、曾获荣誉等信息,于2020年通过广告公司,制作印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认证、CCTV展播品牌”等字样的宣传展板4份和车体贴纸2份,“CCTV展播品牌”的成套牌匾和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等3份成套的牌匾和证书、“AAA级信用单位”1套牌匾和证书、“资信等级证书”等7个证书,并于2020年9月、10月期间将宣传展板和车体贴纸照片、视频公开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展板、车牌为云MAR***的货车上发布的上述虚假广告沿用至2026年1月6日。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合作协议和广告费用明细及因广告产生的销售明细,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24张12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6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刘雄进行询问时,刘雄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刘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负责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3.2026年1月16日、2026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刘雄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第1次)1份共4页,《询问笔录》(第2次)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4.2026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刘雄提交的本人及刘龙于2020年9月、10月期间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照片共7张4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5.2026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网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事实;
6.2026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央视网”(https://www.cctv.com)网页下载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1份,证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从未向当事人颁发过“CCTV展播品牌”称号、牌匾或证书的事实;
7.2026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刘雄进行询问时,刘雄提交的照片5张3页,证明当事人已对门店外墙宣传展板、车体宣传贴纸进行整改的事实;
8.2026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网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3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2026年3月26日向本局口头提出了陈述申辩,提出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缴纳罚款,应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罚款。对以上陈述申辩事实理由,申辩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拟处罚内容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且在处罚裁量中予以体现,按照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了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