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34号 隆阳区启初母婴用品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309-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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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3-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34


当事人:隆阳区启初母婴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玩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婴幼儿洗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者:杨晓月


2025826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贴标卫衣(生产单位:杭州小田家服饰有限公司,检样:2件,备样1件)依法进行抽检。经检验单位检验后,于2025925日出具NO:25J010603《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依据《云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技术要求PH4.0-7.5GB 31701-2015 A类),检测结果面料:9.0,单项结论不符合。2025102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依法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当事人,由店内销售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及复检的救济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报告中涉及的贴标卫衣还剩余1件未销售,1件为抽检人员封样留存在店内的备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本局于202511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826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贴标卫衣(生产单位:杭州小田家服饰有限公司,检样:2件,备样1件)依法进行抽检,并于20259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25J010603),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依据《云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技术要求PH4.0-7.5GB 31701-2015 A类),检测结果面料:9.0,单项结论不符合。20251023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依法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的贴标卫衣2件,其中:1件为待售,1件为抽检人员封样留存在店内的备样。  

据调查,上述不合格的贴标卫衣(XC2471515)是当事人于20237月份与供货商昆明智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生产商杭州小田家服饰有限公司看货后订购的,共计15件,进货价合计896.25元,每件折合单价为59.75元。2024112日,供货商昆明智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15件贴标卫衣(XC2471515)发货至当事人,当事人遂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39/件。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已经销售13件,其中:销售给抽样的执法人员2件,销售价为239/件;销售给其他消费者11件(包含赠送的同批次贴标卫衣5件,并赠送了一件同品牌其他款式的衣服一件),销售价为239元买一件送一件。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实际销售金额无法确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计算,该批次不合格的贴标卫衣货值金额为3585元,违法所得35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826日,检测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由杭州小田家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贴标卫衣抽检,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对其销售的贴标卫衣进行抽样的事实情况;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925日出具NO:25J010603《检验报告》原件一份14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5J010603)原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的由杭州小田家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贴标卫衣检验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3.202510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时由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时间期限及途径的事实情况;

4.202510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时,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陪同下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贴标卫衣销售情况,及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事实情况;                              

5.20251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其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6. 20251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及来源的事实情况。

20262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3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8.5元;                                              

   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58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94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