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3号 隆阳区盈鑫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511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5-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663


当事人:隆阳区盈鑫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法定代表人钱盈彰


202615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共有压力容器29台,检查时在用25台,停用4台。其中产品编号为R220015R221130R220649R220646R220647R220648R212522R220664R220655R220129R220130R2125232017-1375170A815BFR141848BFR141849BFR141846BFR141847R220110R220119111808ABFR142114110988A111334A111335A的共计25台压力容器有出厂资料,产品编号为R220660BFR1807652908193台压力容器以及铭牌不清晰的1台压力容器,无出厂资料。现场检查时除产品编号为2017-1375170A815R220110R2201194台压力容器未通电停用外,其余25台均通电在用。以上29台压力容器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61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2817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钱盈彰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的收购、销售以及冷库服务2026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当事人冷库内有25台压力容器处于通电的在用工作状态,其中产品编号为R220015R221130R220649R220646R220647R220648R212522R220664R220655R220129R220130R212523BFR141848BFR141849BFR141846BFR141847111808ABFR142114110988A111334A111335A21台压力容器有出厂资料,产品编号为R220660BFR1807652908193台压力容器以及铭牌不清晰的1台压力容器无出厂资料。现场检查时产品编号为2017-1375170A815R220110R2201194台压力容器处于停用状态,有出厂资料。据调查,以上29台压力容器中最晚投用的时间为20225月,根据《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 “检验周期”8.1.6.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中关于“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规定,截至20261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用的特种设备投用时间均已超过3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29台压力容器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在特种设备投用时间超过3年的情况下,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且未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仍继续使用上述29台压力容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依法拍摄的现场照片115证明当事人冷库的特种设备现场在用及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事实。

2.202615,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冷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况;

3.202611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钱盈彰到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时提交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钱盈彰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61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钱盈彰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5.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64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6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