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6 号 保山光全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51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5-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6号
当事人:保山光全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法定代表人:罕光全
委托代理人:杨林华,男,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现为保山光全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026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在用的10台压力容器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保山光全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08月03日(前身为隆阳区富全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2013年01月30日,法定代表人:罕光全,2022年11月14日注销),经营:蔬菜种植;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供冷服务。在隆阳区富全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存续期间,陆续建盖冻库后分批购进压力容器用于冷库制冷,期间当事人保山光全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隆阳区富全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注销后,所有在用压力容器归当事人所有,继续为冷库制冷。
2026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冷库进行检查时,在用的压力容器一共10台。经调查,2号至5号冷库的5台压力容器于2016年11月投用,6号至11号冷库跟冻瓶车间的5台压力容器于2022年11月投用。自2016年11月当事人前身投用第一台压力容器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用的压力容器均已超过了《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 “检验周期”8.1.6.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中关于“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规定。截止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仅能提供产品编号为KLL2200147的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9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单》,未能提供上述在用的10台压力容器的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冷库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检查时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8页,证明该当事人冷库压力容器在用,未能提供检验报告事实情况;
2.2026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冷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况;
3.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华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6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华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事实情况;
5.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华向本局提交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共2页,证明自2016年11月当事人投用第一台压力容器至本局调查期间,仅1台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后未进行检验的事实情况;
6.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华向本局提交的《特种设备出厂资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均属于特种设备的事实情况;
7.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华向本局提交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报告》一份共6页、拆除的3台压力容器照片打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积极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况;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将不适用的压力容器拆除,并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减轻申请书》,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希望本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