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7号 杨啟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519-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5-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7号
当事人:杨啟云
主体资格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充装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者:杨啟云
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安委办组织下,联合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充装站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出厂资料及检验报告和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从2025年9月2日起,当事人的充装站投资租赁了场地、购买了整套加气设备和冷冻天然气后于2025年9月9日开始经营,当事人在现场负责充装活动与营收。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与王飞签订《充气设备转租协议》后成为该充装站的实际控制者。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使用该套充装设备以每公斤4.7元至5.2元不等的价格给大车充装冷冻天然气58次11324.69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及销售台账核算,共计违法所得39455元,其燃气经营环节已由住建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截止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充装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在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3日,产品编号为R18-108的低温泵泵池未按规定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设备超期未检;未能提供无铭牌的储存冷冻天然气的储罐的出厂技术资料、铭牌和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充装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送达回证》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充装站及特种设备现场在用且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检验报告和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情况;
2.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充装站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7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充装站在用的事实情况;
3.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充装站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当事人微信收款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充装站已充装营收的事实情况;
4.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充装站现场进行检查时收集的当事人微信收款码原件一张,收款记录一份2张,支出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分充装站已充装营收的事实情况;
5.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杨啟云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当事人杨啟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杨啟云的身份信息及在“板桥加气站”现场使用一整套设备进行天然气充装活动的事实情况;
6.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王飞送达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通知该案相关人员王飞依法到本局接受询问的事实情况;
7.2025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杨啟云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当事人杨啟云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杨啟云在“板桥加气站”无证充装天然气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情况;
8.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杨啟云向本局提交的《转账详情》一份共3页,《场地租用协议》一份共9页,《重庆喆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购买充装设备及租赁场地,购买冷冻天然气用于充装的事实情况;
9.2025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啟云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杨啟云为加气站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情况;
10.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杨啟云提供的《充气设备转租协议》一份共1页,证明王飞将充装设备转租给事人杨啟云用于充装活动的事实情况;
11.2025年10月28日,我本执法人员对该案知情人杨啟平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杨啟云为加气站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许可就充装和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的事实情况;
12.2025年10月28日,该案知情人杨啟平向本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杨啟平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13.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案相关人员董金利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杨啟云为加气站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情况;
14.2025年10月28日,董金利向本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转账记录》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董金利身份信息和其他相关的事实情况;
15.2025年10月26日,当事人杨啟云向本局提供的《市场监督管理处罚减轻申请书》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希望减轻处罚的事实情况;
16.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杨啟云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杨啟云确认能够收悉相关执法文书的途径的事实情况;
17.2025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充装站查封的充装设备解除查封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送达回证》一份共3页,证明已将该充装站查封的充装设备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情况;
18.2026年1月13日,2026年2月10日本局向该案相关人员董金利和王飞寄送《询问通知》的相关材料一份共2页,证明与本案相关人员未能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情况;
19.2026年4月8日,保山市隆阳区城乡与住房建设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6〕1号)一份共2页,证明该充装站的违法所得已由其依法没收的事实情况;
20.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将存量冷冻天然气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充装设备等拖离我辖区,且后期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充装站进行现场核实,该套充装设备已拆除,并向本局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处罚减轻申请书》,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希望本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予以取缔,因违法所得39455元已被保山市隆阳区城乡与住房建设局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处以没收,本局不再重复没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4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