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8号 隆阳区齐民吉保健食品经营部涉嫌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520-00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5-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8号
当事人:隆阳区齐民吉保健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保健食品批发零售。
经营者:杨卫星
2026年3月2日16时10分,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隆阳区齐民吉保健食品经营部实施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部检查到标题为“常服圣莲红景天健康幸福每一天”彩色宣传单54张,宣传单中对应当事人经营的6个保健食品产品宣传有各种疾病治疗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本局于2026年3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9月27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现经营场所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主要经营北京红景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品的“圣莲红景天茶”等6个不同品规(盒)的“圣莲”红景天牌保健食品。2026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宣传所经营的6个不同品规(盒)的保健食品的标题为“常服圣莲红景天健康幸福每一天”的彩色宣传单54张,宣传单中对应当事人所经营的6个不同品规(盒)的保健食品分别宣传有针对各种疾病的功能和用途,宣传内容分别有①“圣莲红景天茶”全身排毒、调节神经系统,适用于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亦可做外用洗液等功能和用途;②“圣莲红景天口服液”舒张心脑血管、强心补气,适用于心脑血管病变、女性妇科病,亦可降解酒精、农残等功能和用途;③“圣莲红景天胶囊”抗病毒抑制肿瘤细胞增殖,适合于放射性工作为主的人群,以及放化疗病人等功能和用途;④“圣莲红景天片剂”抗疲劳、抗辐射,对肠道系统有十分显著的调节作用、对痔疮、女性妇科病可内塞等功能和用途;⑤“圣莲红景天补酒”舒筋活血、散风祛寒、滋阴壮阳,适合于肾功能弱、腰颈椎病、宫寒痛经等功能和用途;⑥“圣莲红景天钙片”纯天然植物钙,富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和珍珠、珍珠粉及维生素D,适合于所有钙缺乏人群等功能和用途。上述6个不同品规(盒)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标签均无宣传单中所宣传的相关功能和用途,宣传单中相关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保健功能不符。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初制作了标题为“常服圣莲红景天健康幸福每一天”彩色宣传单5000张在其经营场所用于宣传所经营的6个不同品规(盒)的保健食品,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杨卫星陈述,宣传单中所宣传的内容为杨卫星本人从相关医药书籍上摘选,只针对进店消费者发放后自行阅览,6个保健食品产品针对各种疾病所宣传的功能和用途没有相关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5日,本局在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打印的编号:51530500002026022500000074《举报单》一份共1页,证明该案件来源及《举报单》相关内容;
2.2026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照片二十张共计14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相关记录和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6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到的彩色宣传单原件粘贴件一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宣传单中对经营的保健食品所作的相关宣传内容;
4.2026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杨卫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相关违法经过和事实;
5.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经营者杨卫星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杨卫星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
6.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经营者杨卫星提供的供货商和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近期经营的保健食品相关《成品检验报告书》打印件11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信息;
7.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经营者杨卫星向本局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5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一份,陈述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房贷和经营贷款负债累累,家中需赡养老人和抚育孩子,希望本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