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3号 隆阳区辉能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60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6-0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3


名称:隆阳区辉能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者:丁宇杰

注册日期:2025910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20251224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3”举报平台举报情况,对位于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的隆阳区辉能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铺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31个品种38条卷烟,具体品牌、型号如下:一、1.084mm玉溪(硬和谐);二、1.084mm云烟(印象);三、2.0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四、2.084mm中华(硬);五、6.084mm云烟(紫);六、1.084mm云烟(软珍品);七、1.084mm云烟(软礼印象);八、1.088mm云烟(中支金腰带);九、1.097mm真龙(美人香草);十、1.084mm玉溪(软阿诗玛);十一、1.097mm南京(炫赫门);十二、1.088mm七匹狼(纯境硬中支);十三、1.0100mm云烟(细支珍品);十四、1.084mm黄鹤楼(软蓝);十五、1.084mm钻石(荷花);十六、1.084mm云烟(软印象烟庄);十七、1.084mm玉溪(软初心);十八、1.097mm泰山(心悦);十九、1.0100mm云烟(细支大重九);二十、1.088mm玉溪(中支和谐);二十一、1.084mm中南海(冰耀中支);二十二、1.084mm云烟(软大重九);二十三、1.088mm云烟(黑金刚印象);二十四、1.084mm牡丹(软);二十五、1.084mm玉溪(软);二十六、1.084mm钻石(软荷花);二十七、1.0100mm云烟(细支云龙);二十八、1.084mm云烟(硬云龙);二十九、1.088mm云烟(小熊猫家园);三十、1.097mm南京(十二钗薄荷);三十一、1.097mm红塔山(细支传奇)。当事人未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由执法人员拍照取证。                        

20251226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委托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138条卷烟是否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制作《鉴别检验委托书》(编号43466048)。202618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编号为WZ092601000601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上述3138条卷烟均为真品。

2026120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送达《价格认定协助书》(隆烟价认字〔2026〕第06号),请求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138条卷烟价格进行认定。2026128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隆发改价认〔202624号),认定上述3138条卷烟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一、84mm玉溪(硬和谐),数量1条,400/条;二、84mm云烟(印象),数量1.0条,650/条;三、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数量2.0条,单价110/条,总价220元;四、84mm中华(硬),数量2.0条,单价450/条,总价900元;五、84mm云烟(紫),数量6.0条,单价130/条,总价780元;六、84mm云烟(软珍品),数量1.0条,230/条;七、84mm云烟(软礼印象),数量1.0条,800/条;八、88mm云烟(中支金腰带),数量1.0条,300/条;九、97mm真龙(美人香草),数量1.0条,190/条;十、84mm玉溪(软阿诗玛),数量1.0条,200/条;十一、97mm南京(炫赫门),数量1.0条,180/条;十二、88mm七匹狼(纯境硬中支),数量1.0条,160/条;十三、100mm云烟(细支珍品),数量1.0条,260/条;十四、84mm黄鹤楼(软蓝),数量1.0条,190/条;十五、84mm钻石(荷花),数量1.0条,320/条;十六、84mm云烟(软印象烟庄),数量1.0条,370/条;十七、84mm玉溪(软初心),数量1.0条,200/条;十八、97mm泰山(心悦),数量1.0条,160/条;十九、100mm云烟(细支大重九),数量1.0条,1000/条;二十、88mm玉溪(中支和谐),数量1.0条,400/条;二十一、84mm中南海(冰耀中支),数量1.0条,230/条;二十二、84mm云烟(软大重九),数量1.0条,1000/条;二十三、88mm云烟(黑金刚印象),数量1.0条,560/条;二十四、84mm牡丹(软),数量1.0条,140/条;二十五、84mm玉溪(软),数量1.0条,230/条;二十六、84mm钻石(软荷花),数量1.0条,500/条;二十七、100mm云烟(细支云龙),数量1.0条,150/条;二十八、84mm云烟(硬云龙),数量1.0条,150/条;二十九、88mm云烟(小熊猫家园),数量1.0条,200/条;三十、97mm南京(十二钗薄荷),数量1.0条,220/条;三十一、97mm红塔山(细支传奇),数量1.0条,150/条。合计认定总价11440元。

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1222日到商贸园多家烟店购进3138条卷烟,购进价款合计9000元。截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还未销售过该批次卷烟。

2026316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该案件,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本局于202632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经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2025910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九龙路55号设立隆阳区辉能超市并开始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51224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查获的31个品种38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并经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该批卷烟的总金额为1144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于20251222日从商贸园多家烟店购进后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购进金额9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进、销售记录及凭证,故实际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追溯。按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总价核算,该批卷烟的货值金额为11440元,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316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移〔2025〕第4077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移送财务清单》1份共7页,证明本局接收该案件的事实情况;

2.20251223日至24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共51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3.20251224日至25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4.20251226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鉴别检验委托书》、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编号为WZ092601000601的《检验报告》1份共6页;2026120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共17页;2026128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共2页;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价格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经抽样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和国家价格认定部门的认定,涉案烟草制品均为正规烟厂生产的卷烟及零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5.20264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取得相关证照的事实情况;

6.20264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7.与案件有关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的其它文书材料原件1份共14页。

20265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6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销售的都是真品烟,且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29%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31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