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96号 隆阳区泽二绪酒吧服务馆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710-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7-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96


当事人:隆阳区泽二绪酒吧服务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吧服务;酒类经营,一般项目:食品销售;外卖递送服务。

经营者:张佴翔


20264260040分,本局接到举报电话称在我辖区兰城街道********有未成年人在隆阳区泽二绪酒吧服务馆内消费饮酒2026426130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隆阳区泽二绪酒吧服务馆经营场所实施了检查,现场接处警民警提供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显示:20264260012分,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接处警民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现场消费饮酒的2名人员查某某、贺某某分别采集了身份信息,发现2人均为未成年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民警采集的2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了拍照和记录。202658日,本局执法人员联系了未成年人查某某查某某在其母亲李某陪同下到本局依法接受了询问。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本局于202651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1218日在登记机关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主要从事酒类零售,酒吧服务。20264252015分,未成年人查某某(男、年龄17岁)、贺某某(女、年龄16岁)与其4个朋友共计6人进入当事人酒吧服务馆在桌号大卡座内进行消费,其中未成年人查某某(男、年龄17)通过餐桌上微信扫码现场下单“电脑配件(果蓝桶)”套餐1,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该套餐费145元,订单编号:2100005338083648《结账单》,后在大卡座内喝酒直到20264260012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接处警民警发现。该套餐为鸡尾酒2.5L,鸡尾酒使用果汁和伏特加等酒类调制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当日大卡座《结账单》,以及未成年人查某某提供的当日微信消费记录截屏计算,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145元,即违法所得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426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照片六张共计9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相关记录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6426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桌号大卡座订单编号:2100005338083648《结账单》复印件一张共1,证明当事人大卡座2026425日晚2015分的消费情况和内容

3.2026512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接处警民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对两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情况;

4.202658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未成年人查某某母亲陪同下对查某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计4页,证明未成年人查某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购买酒的相关经过和事实

5.202658未成年人查某某在其母亲陪同下提供的本人和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购买酒的微信记录照片各一张共3页,证明未成年人查某某与其母亲的身份信息以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酒的时间和金额;

6.2026520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张佴翔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2026425日晚2015分在其经营场向未成年人所销售酒的相关经过和事实;

7.2026520当事人经营者张佴翔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主体资质及个人身份信息

8.2026526当事人经营者张佴翔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张佴翔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6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陈述经营者张佴翔大学毕业后回乡贷款创业,实际开业时间为20263月,属起步阶段,希望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