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09号 保山冠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发布其他广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727-00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7-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09


当事人:保山冠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丛华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王宝琴德昂非中共党员,现年25大专文化程度,邮政编码: 678000,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20262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投诉举报核查线索依法到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涉及的涉案产品;当事人工作人员现场陈述,涉案产品已全部下架并自行销毁,现场出示美团平台后台及前端页面:买家端已无法检索到涉案产品链接,卖家端显示相关产品均处于下架状态。经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此前确在美团平台上架销售涉案医疗器械,发布对应产品宣传广告,且无法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因当事人涉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本局于2026224依法立案调查。  

2026228日及2026310日本局又收到两条投诉举报线索:一是投诉人刘某投诉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投诉单号:1530502002026031017825614);二是举报人吴某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消字号产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举报单号:153050200202622830822366)。案件承办人员遂将上述新增线索并入本案一并核查、补充取证

经查,当事人2024516日注册登记,经营地址为隆阳区永昌街道********。当事人在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后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注册尚健医疗器械(保山店)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分别从福州大秦良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医用妇科凝胶、从南药大健康(贵州)有限公司购进医用退热凝胶(咽喉炎型)、从盐城菩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无菌敷贴、便携式氧气呼吸器,从揭阳市桐绪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西瓜霜口腔抑菌剂,同时向供货方索取了产品资质、供货主体资质等材料;上述产品中,医用退热凝胶(咽喉炎型)、医用妇科凝胶、无菌敷贴、便携式氧气呼吸器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西瓜霜口腔抑菌剂属于消毒产品(消字号)。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销售医用退热凝胶(咽喉炎型)、医用妇科凝胶、无菌敷贴、便携式氧气呼吸器四款医疗器械,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发布宣传广告对产品用途、功效、护理作用进行介绍,未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西瓜霜口腔抑菌剂属于消毒产品,并非药品、医疗器械,却在美团平台发布含“快速缓解口腔溃疡”“反复口疮”“咽痛咽干”“咽喉红肿”等内容的广告图文,广告直接使用疾病名称、症状描述、治疗缓解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法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上述广告由工作人员自行制作,无费用明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226日,2026121日,2026228日、2026310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五份25页,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情况及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涉事医疗器械的宣传广告和发布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

2.20262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在当事人陪同下由本局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的照片32,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涉事医疗器械的宣传广告的相关情况

3.2026226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的情况

4.2026226,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

5.20262262026422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被投诉举报的医疗器械的进货的相关资质材料415,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和消毒类产品的进货渠道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情况

6.2026211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田丛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王宝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王宝琴代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的相关情况

7.2026226日,422王宝琴代表当事人到执法部门接受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涉事医疗器械的宣传广告和发布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的相关情况

20267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05《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四十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发布其他广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委托代理人到场接受询问,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完整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均为合法备案/注册产品,质量合格,广告仅在两个外卖平台内发布,未付费推广、未站外引流,传播范围有限、受众特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对涉案违法广告链接、产品链接进行整改,因店铺上架产品品类较多、同时运营多个外卖平台,需逐链接排查整改,非主观上导致调查期间仍收到关联举报,并非拒不整改、持续恶意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四十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十四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

2.对当事人发布其他广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  

以上罚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