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13号 保山永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8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8-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13号
当事人:保山永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法定代表人:王蓉蓉
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配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的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开展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现场查看宾馆监控,发现当事人的2名电梯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2026年7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保山永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王蓉蓉,经营:电梯、自动扶梯、电气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机电设备的销售,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2025年9月2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3279-2029-XK),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9年9月23日。当事人与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签订了《产品保养合同书》(合同编号BSYCJDDTBY),服务对象壹台电梯(产品编号:XNJD-KZ21-2683-5102),服务期限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壹年,维保费3000元整。
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配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看宾馆监控显示: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杨治航、熊翔于11时40分30秒到达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前台对电梯(产品编号:XNJD-KZ21-2683-5102)开展半年维保,2名电梯维保人员在未设立安全围挡或安全警示牌等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于11时40分50秒从一楼进入轿厢开始维保操作,11时48分出一楼轿厢,至宾馆前台填写纸质维保记录,11时51分48秒2名电梯维保人员离开宾馆,该台电梯维保总时长11分18秒。根据当事人陈述,在维保期间,因电梯维保人员接到其他电梯的维修任务,故在填写纸质维保记录后随即离开,后续未返回维保剩余项目。因当事人进行单次维保作业的费用无法计算,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的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开展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检查时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宾馆仅有1台电梯且在用的事实情况;
2.2026年6月25日,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向本局提交的《电梯保养维修记录》复印件、《产品保养合同书》复印件两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对该台电梯维保的事实情况;
3.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的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开展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2026年6月16日半年维保当日监控记录一份共5条,证明当事人整个维保时长11分18秒,过程中未设立安全围挡或安全警示牌的事实情况;
4.2026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情况;
5.2026年7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获准从事电梯维保的事实情况;
6.2026年7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六份共10页,证明维保人员为当事人的在职职工的事实情况;
7.2026年7月3日,当事人到本局依法接受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开展电梯维保的事实情况;
8.2026年7月3日,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熊翔到本局依法接受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隆阳区兴都商务宾馆开展电梯维保的事实情况;
9.2026年7月8日,当事人的向本局提交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并愿意承担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
10.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7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希望本局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