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27号 隆阳区彤杰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911-00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9-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27号
当事人:隆阳区彤杰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鲁熊明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水产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年5月5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的隆阳区彤杰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铺收银台底部柜子里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14个品种28.8条卷烟,具体品牌、型号如下:一、2.0条84mm玉溪(软);二、4.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三、2.0条84mm红河(软99);四、5.0条100mm云烟(细支云龙);五、3.0条88mm玉溪(中支和谐);六、1.0条84mm云烟(硬云龙);七、1.0条92mm红塔山(细支传奇);八、4.0条84mm云烟(紫);九、1.8条84mm云烟(软大重九);十、1.0条84mm云烟(软珍品);十一、1.0条84mm云烟(软礼印象);十二、1.0条84mm玉溪(硬和谐);十三、1.0条84mm玉溪(软尚善);十四、1.0条84mm芙蓉王(硬)。上述卷烟大部分标识码已人为损毁。现场当事人未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由执法人员拍照取证。
2026年5月7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委托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4种28.8条卷烟是否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制作《鉴别检验委托书》(编号45222149)。2026年5月20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编号为WZ0926050087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上述14种28.8条卷烟均为真品。
2026年6月2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送达《涉烟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隆烟价协字〔2026〕第153号),请求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4种28.8条卷烟价格进行认定。2026年6月12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隆发改价认〔2026〕279号),认定上述14种28.8条卷烟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一、84mm玉溪(软),数量2.0条,230元/条,总价460元;二、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数量4.0条,110元/条,总价440元;三、84mm红河(软99),数量2.0条,130元/条,总价260元;四、100mm云烟(细支云龙),数量5.0条,150元/条,总价750元;五、88mm玉溪(中支和谐),数量3.0条,400元/条,总价1200元;六、84mm云烟(硬云龙),数量1.0条,150元/条;七、92mm红塔山(细支传奇),数量1.0条,180元/条;八、84mm云烟(紫),数量4.0条,130元/条,总价520元;九、84mm云烟(软大重九),数量1.8条,1000元/条,总价1800元;十、84mm云烟(软珍品),数量1.0条,230元/条;十一、84mm云烟(软礼印象),数量1.0条,800元/条;十二、84mm玉溪(硬和谐),数量1.0条,400元/条;十三、84mm玉溪(软尚善),数量1.0条,280元/条;十四、84mm芙蓉王(硬),数量1.0条,250元/条。合计认定总价7720元。
2026年7月17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该案件,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2026年8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设立隆阳区彤杰超市并开始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5月5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超市收银台底部柜子里查获待售的14个品种28.8条卷烟,且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当事人于2026年5月4日向一个流动摊贩购进14种29条卷烟准备经营,购进价款合计7500元。截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经营者食用了2包软大重九,在经营活动中还未销售过该批次卷烟。上述14种28.8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经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该批卷烟的总金额为772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进、销售记录及凭证,故实际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追溯。根据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总金额计算,该批卷烟的货值金额为7720元,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7日,本局收到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移〔2026〕第3031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1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6年5月5日至9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立案报告表》等证据材料1份共27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3.2026年5月7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共2页;2026年5月20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检验报告》1份共2页;2026年6月2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共2页;2026年6月12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共2页;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价格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经抽样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和国家价格认定部门的认定,涉案烟草制品均为正规烟厂生产的卷烟及零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4.2026年8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取得相关证照的事实情况;
5.202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6.与案件有关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的其它文书材料原件1份12页。
2026年9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销售的都是真品烟,且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