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1号 隆阳区南珍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904-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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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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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9-0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1号


当事人:隆阳区南珍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百货、日用品、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阿南珍


2026年5月11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隆阳区南珍百货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在当事人店内桌柜及货架上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卷烟14个品种42.0条卷烟。上述14个品种42.0条卷烟的品牌及型号分别为:1、84mm玉溪(软)3.0条;2、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0条;3、84mm红河(硬88)2.0条;4、84mm红塔山(硬经典)3.0条5、84mm利群(新版)2.0条;6、84mm娇子(蓝时代)7.0条;7、84mm玉溪(软初心)3.0条;8、84mm玉溪(硬初心)1.0条;9、84mm云烟(硬云龙)2.0条;10、84mm红河(硬99)1.0条;11、84mm红河(软99)1.0条;12、97mm云烟(细支云龙)3.0条;13、84mm威斯(小熊猫)2.0条;14、84mm云烟(紫)10.0条。                      

2026年5月20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委托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隆阳区南珍百货店的上述14种42.0条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经鉴定,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报告编号为WZ0926050100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84mm云烟(紫)10.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其余13种共32.0条卷烟均为真品。

2026年6月18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送达(隆烟价协字〔2026〕第177号)《价格认定协助书》,请求对隆阳区南珍百货店的上述14种42.0条卷烟价格进行认定。2026年6月26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隆发改价认〔2026〕3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具体认定价格如下:一、84mm玉溪(软),数量3.0条,认定单价为230元/条,认定总价为690元;二、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数量2.0条,认定单价为110元/条,认定总价为220元;三、84mm红河(硬88),数量2.0条,认定单价为120元/条,认定总价为240元;四、84mm红塔山(硬经典),数量3.0条,认定单价为90元/条,认定总价为270元;五、84mm利群(新版),数量2.0条,认定单价为160元/条,认定总价为320元;六、84mm娇子(蓝时代),数量7.0条,认定单价为60元/条,认定总价为420元;七、84mm玉溪(软初心),数量3.0条,认定单价为200元/条,认定总价为600元;八、84mm玉溪(硬初心),数量1.0条,认定单价为200元/条,认定总价为200元;九、84mm云烟(硬云龙),数量2.0条,认定单价为150元/条,认定总价为300元;十、84mm红河(硬99),数量1.0条,认定单价为140元/条,认定总价为140元;十一、84mm红河(软99),数量1.0条,认定单价为130元/条,认定总价为130元;十二、97mm云烟(细支云龙),数量3.0条,认定单价150,认定总价450;十三、84mm威斯(小熊猫),数量2.0条,认定单价为100元/条,认定总价为200元;十四、84mm云烟(紫),数量10.0条,认定单价为130元/条,认定总价为1300元。以上14个品种共42.0条卷烟的合计认定总价为5480元,其中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的13种32.0条卷烟的认定总价为4180元。

2026年7月17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该案件,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隆阳区南珍百货店于2019年5月19日注册登记,经营者阿南珍,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销售。2026年5月11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现场在当事人店内桌柜下及货架上查获待售的烟草专卖品14个品种42.0条卷烟,且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4种42.0条卷烟中,除10.0条84mm云烟(紫)外的13种32.0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2026年6月26日经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上述13种32.0条真品卷烟的认定总价为4180元。当事人陈述上述卷烟于2026年5月10日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向私人商贩购进后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进、销售记录及凭证,故实际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追溯,按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总价核算,该批真品卷烟的货值金额为4180元,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7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移〔2026〕第4034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移送报告表》原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本局接收移交该案件的事实情况;

2.2026年5月11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据复制(提取)单》原件一份17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3.2026年5月1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4.2026年5月11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询通〔2026〕第4022号)《询问通知书》原件各一份共8页;2026年5月12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立〔2026〕第4034号)《立案报告表》一份共3页;2026年5月20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45545283号《鉴别检验委托书》、WZ092605010001号《检验报告》各一份共4页;2026年6月18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烟价协字〔2026〕第177号)《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共1页、2026年6月26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发改价认〔2026〕314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共1页;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烟送〔2026〕第4034-01号)《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价格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经抽样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和国家价格认定部门的认定,涉案烟草制品中除10.0条84mm云烟(紫)外的13种32条卷烟均为均为正规烟厂生产的卷烟及零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5.2026年7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共6页、《低保证明》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取得相关证照的事实情况;

6.2026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7.与案件有关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的其它文书材料原件各一份共8页。

2026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