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3号 隆阳区草本堂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90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9-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3号
当事人:隆阳区草本堂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经营者:梁永钊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罗茶贵,男,彝族 ,大专文化程度,住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
2026年5月15日我局接到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云市监保昌案移[2026]06号),该移送函称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隆阳区草本堂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中提及的违法广告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橱窗及店内各侧墙上粘贴有其他宣传广告海报,其广告内容宣称:“古酒蒸疗,古酒蒸疗热能雾化的中药离子通过皮肤表层毛孔渗透促进血液循环,使毛细血管扩张,增加血管弹性 降低血液粘稠度,改善动脉硬化,缓解微循环障碍,排寒湿,通血脉,缓衰老,增强免疫力;健脑安神,疏通血脉,养发生发,美容养颜,头部蒸疗可以疏通头部经络,缓解精神压力,改善睡眠质量,活血养神,改善头皮血液循环和颅内血液循环,有效预防中风的发生,促进体内阳气上升,预防感冒......”等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本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后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1月1日与昌宁县古酒醺蒸保健调理馆(经营者:李贤冬)签订养生馆加盟合作协议,并提供给该馆违法的宣传广告内容。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橱窗及店内各方位的墙上贴有制作好的宣传广告画帖,海报宣传内容有“古酒蒸疗 蒸出美丽 蒸出健康 古酒蒸疗热能雾化的中药离子通过皮肤表层毛孔渗透促进血液循环....增强免疫力;药酒足熏的八大好处....失眠、易感冒;头部蒸疗可以疏通头部经络,缓解精神压力,改善睡眠质量....预防感冒”等,同时宣传各类药酒药方能够针对性调理多种身体疾患。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以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单据及情况说明,涉案广告由隆阳区创之源广告经营部制作,广告制作费用共计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及现场照片6页13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违法广告的事实情况。
2.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云市监保昌案移[2026]06号)及附件共15页,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及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的事实情况。
3.2026年7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2026年7月16日、2026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2026年7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广告制作,证明其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情况。
6.2026年7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及销售的酒的生产商生产经营的相关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及销售产品的质量情况。
7.2026年7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单据及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2026年7月30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来源及广告制作费用的事实情况。
2026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160元的四倍罚款即人民币6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