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4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908-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9-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4号
当事人: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乳源县乳城镇********
经营者:苏清节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刘光明,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
2026年6月25日8:40至9:30,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电梯维保质量检查组在对当事人维保的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管理的“保山碧桂园”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2—1(产品编号:43647889)、12—2(产品编号:43647890)、13—1(产品编号:43647891)、13—2(产品编号:43647892)、14—1(产品编号:43647896)、14—2(产品编号:43647895)、15—1(产品编号:43647897)、15—2(产品编号:43647898)、16—1(产品编号:43647887)16—2(产品编号:43647888)10台电梯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显示,上述电梯已于当日维修保养(半月维保)结束,随后检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小区监控,未发现上述10台电梯有维保人员进入并进行维保的记录,同时当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有上述10台电梯“未开展现场维保工作,但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报告书中,已确认维保完成”的表述。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经营服务活动。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管理的“保山碧桂园”小区内的41台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维保费用含税总价119220元,综合平均单价242.32元/台/月;合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在对其维护保养的“保山碧桂园”小区12—1(产品编号:43647889)等10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在未开展实质性现场维保,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情况下即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将维保项目进行填写,完成了维保工作,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虚假维保。
经调查,上述10台电梯中8台的维保费用价格为246元/台/月,折合半月为每台123元;2台的维保费用价格为293元/台/月,折合半月为每台146.5元,10台合计1277元,其违法所得为12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山碧桂园”小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对该小区涉案10部电梯进行虚假维保的违法事实情况;
2.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光明提供的由当事人制作的涉案10台电梯当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复印件10页;证明该10台电梯当日已进行了“纸面”维保的情况;
3.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刘光明、赵明明两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页以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彩印件一份34页;证明当事人在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管理的“保山碧桂园”小区开展电梯维保的合法性事实情况;
4.2026年6月25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项目经理刘武代表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6页(含该小区电梯监控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当日未进入涉案电梯进行现场实质维保,却已在其维保记录《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将维保项目进行填写,完成了维保工作,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虚假维保事实情况;
5.2026年6月25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项目经理刘武代表该公司提供的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彩印件一份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关于成立保山碧桂园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的通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各一份,共计4页;证明刘武的身份及其提供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清节,委托代理人刘光明、维保人员赵明明身份证彩印件各一份;刘光明、赵明明《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各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委托代理人刘光明、电梯维保人员赵明明属于当事人聘用的电梯维保从业人员以及委托代理人处理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事宜合法性的情况;
7.2026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光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8.2026年7月27日,当事人委托人员提供的涉案10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0份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3页10张,证明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及电梯均在有效检验范围等相关合法信息情况。
9.2026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备案申报表》一份7页(含电梯维保单位维保底数清单;法人授权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清节、委托代理人刘光明身份证彩印件各一份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保山隆阳区合法开展电梯维保业务以及在隆阳区从事电梯维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等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虚假维保的10台电梯型号及维保价格的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维保电梯的型号及维保价格的情况。
2026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证据材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77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2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