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6号 隆阳区鑫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914-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9-1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6号


当事人:隆阳区鑫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法定代表人:宋义华


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的冷库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冷库内共有压力容器6台,均处于通电在用工作状态。用于冷库制冷的4台压力容器中,产品编号为R124742、R124510、R224711的3台压力容器的制造日期均为2012年8月,1台压力容器铭牌看不清。用于冰库、盐水池的2台压力容器铭牌均看不清产品编号,其中一台制造日期为2020年10月,另一台制造日期看不清。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宋义华未能到场,经电话联系,其同意由潞江镇登高村村委会副主任***全程陪同见证检查,并表示无法提供以上6台压力容器的出厂资料及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6年6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隆阳区鑫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8月18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宋义华,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种植、收购、销售以及冷库服务。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当事人冷库内6台压力容器处于通电的在用工作状态,其中3台压力容器的产品编号为R124742、R124510、R224711,另外3台压力容器铭牌看不清,以上6台压力容器均无出厂资料。根据当事人陈述,以上6台压力容器投用情况中最晚投用时间为2020年,根据《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 “检验周期”8.1.6.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中关于“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规定,截至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用的特种设备投用时间均已超过3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6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在特种设备投用时间超过3年的情况下,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且未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仍继续使用上述6台压力容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冷库的特种设备现场在用的事实。

2.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依法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共1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冷库特种设备在用的事实情况。

3.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况。

4.2026年6月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宋义华到本局接受询问时提交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宋义华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6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宋义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6.2026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1页,当事人更换的6台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拓印件》各一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7.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9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内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答复如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