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42号 满瑞东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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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6092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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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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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9-2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42号


当事人:满瑞东,男,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龙海乡********。


2026年4月2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的隆阳区瑞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满瑞东)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铺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51个品种89条卷烟,具体品牌、型号如下:一、97mm泰山(颜悦)1.0条;二、97mm红塔山(传奇细支)3.0条;三、97mm龙凤呈祥(硬遇见)1.0条;四、97mm白沙(天天向上)3.0条;五、90mm贵烟(跨越)1.0条;六、88mm云烟(中支小重九)1.0条;七、97mm长白山(蓝尚)1.0条;八、97mm牡丹(蓝彩细支)1.0条;九、97mm南京(炫赫门)1.0条;十、88mm云烟(黑金刚印象)1.0条;十一、100mm玉溪(细支108)1.0条;十二、100mm云烟(细支大重九)1.0条;十三、97mm钻石(细支荷花)1.0条;十四、89mm牡丹(蓝中支)1.0条;十五、97mm真龙(美人香草·刘三姐)2.0条;十六、97mm南京(十二钗薄荷)1.0条;十七、88mm云烟(中支金腰带)1.0条;十八、100mm云烟(细支云龙)3.0条;十九、88mm七匹狼(纯境中支)1.0条;二十、100mm云烟(细支珍品)1.0条;二十一、97mm泰山(心悦)1.0条;二十二、89mm玉溪(细支缤果爆)1.0条;二十三、88mm云烟(中支大重九)1.0条;二十四、88mm玉溪(鑫中支)1.0条;二十五、88mm玉溪(中支和谐)1.0条;二十六、94mm中南海(冰耀中支)2.0条;二十七、84mm云烟(紫)10.0条;二十八、84mm云烟(软大重九)1.0条;二十九、84mm钻石(软荷花)2.0条;三十、84mm芙蓉王(硬)1.0条;三十一、84mm玉溪(软)2.0条;三十二、84mm红塔山(硬经典)1.0条;三十三、84mm云烟(硬云龙)2.0条;三十四、84mm黄鹤楼(软蓝)1.0条;三十五、84mm玉溪(软初心)1.0条;三十六、84mm泰山(望岳)1.0条;三十七、84mm红塔山(硬传奇)1.0条;三十八、84mm利群(新版)2.0条;三十九、84mm玉溪(软尚善)1.0条;四十、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0条;四十一、84mm玉溪(软阿诗玛)1.0条;四十二、84mm中华(硬)1.0条;四十三、84mm牡丹(软)1.0条;四十四、84mm红河(软99)1.0条;四十五、84mm云烟(软珍品)15.0条;四十六、84mm利群(软蓝)1.0条;四十七、74mm黄金叶(乐途)1.0条;四十八、84mm云烟(软印象烟庄)1.0条;四十九、84mm利群(软长嘴)2.0条;五十、84mm钻石(荷花)2.0条;五十一、84mm玉溪(硬和谐)2.0条,共计51个品种89条。当事人未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由执法人员拍照取证。                        

2026年4月2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委托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1种89条卷烟是否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制作《鉴别检验委托书》(编号450038508)。2026年5月20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编号为WZ092605008901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上述51种89条卷烟均为真品。

2026年6月2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送达《价格认定协助书》(隆烟价认字〔2026〕第156号),请求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1种89条卷烟价格进行认定。2026年6月12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隆发改价认〔2026〕282号),认定上述51种89条卷烟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一、97mm泰山(颜悦)1.0条,200元/条;二、97mm红塔山(传奇细支)3.0条,180元/条;三、97mm龙凤呈祥(硬遇见)1.0条,150元/条;四、97mm白沙(天天向上)3.0条,150元/条;五、90mm贵烟(跨越)1.0条,250元/条;六、88mm云烟(中支小重九)1.0条,500元/条;七、97mm长白山(蓝尚)1.0条,180元/条;八、97mm牡丹(蓝彩细支)1.0条,300元/条;九、97mm南京(炫赫门)1.0条,180元/条;十、88mm云烟(黑金刚印象)1.0条,600元/条;十一、100mm玉溪(细支108)1.0条,300元/条;十二、100mm云烟(细支大重九)1.0条,1000元/条;十三、97mm钻石(细支荷花)1.0条,420元/条;十四、89mm牡丹(蓝中支)1.0条,300元/条;十五、97mm真龙(美人香草·刘三姐)2.0条,200元/条;十六、97mm南京(十二钗薄荷)1.0条,220元/条;十七、88mm云烟(中支金腰带)1.0条,300元/条;十八、100mm云烟(细支云龙)3.0条,150元/条;十九、88mm七匹狼(纯境中支)1.0条,160元/条;二十、100mm云烟(细支珍品)1.0条,260元/条;二十一、97mm泰山(心悦)1.0条,160元/条;二十二、89mm玉溪(细支缤果爆)1.0条,260元/条;二十三、88mm云烟(中支大重九)1.0条,1000元/条;二十四、88mm玉溪(鑫中支)1.0条,260元/条;二十五、88mm玉溪(中支和谐)1.0条,400元/条;二十六、94mm中南海(冰耀中支)2.0条,230元/条;二十七、84mm云烟(紫)10.0条,130元/条;二十八、84mm云烟(软大重九)1.0条,1000元/条;二十九、84mm钻石(软荷花)2.0条,500元/条;三十、84mm芙蓉王(硬)1.0条,250元/条;三十一、84mm玉溪(软)2.0条,230元/条;三十二、84mm红塔山(硬经典)1.0条,90元/条;三十三、84mm云烟(硬云龙)2.0条,150元/条;三十四、84mm黄鹤楼(软蓝)1.0条,190元/条;三十五、84mm玉溪(软初心)1.0条,200元/条;三十六、84mm泰山(望岳)1.0条,190元/条;三十七、84mm红塔山(硬传奇)1.0条,150元/条;三十八、84mm利群(新版)2.0条,160元/条;三十九、84mm玉溪(软尚善)1.0条,280元/条;四十、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0条,110元/条;四十一、84mm玉溪(软阿诗玛)1.0条,200元/条;四十二、84mm中华(硬)1.0条,450元/条;四十三、84mm牡丹(软)1.0条,150元/条;四十四、84mm红河(软99)1.0条,130元/条;四十五、84mm云烟(软珍品)15.0条,230元/条;四十六、84mm利群(软蓝)1.0条,180元/条;四十七、74mm黄金叶(乐途)1.0条,140元/条;四十八、84mm云烟(软印象烟庄)1.0条,370元/条;四十九、84mm利群(软长嘴)2.0条,360元/条;五十、84mm钻石(荷花)2.0条,320元/条;五十一、84mm玉溪(硬和谐)2.0条,400元/条。合计认定总价22770元。

2026年7月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该案件,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经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于2025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设立隆阳区瑞东超市(个体工商户)并开始开展经营活动,后于2026年6月15日注销该超市。2026年4月2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阳区瑞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超市内查获待售的51个品种89条卷烟,且隆阳区瑞东超市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7月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了该案件。

上述51个品种89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并经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该批卷烟的总金额为2277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卷烟是其从隆阳区内多家烟店购进后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的。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进、销售记录及凭证,故实际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追溯。按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总价核算,该批卷烟的货值金额为22770元,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移〔2026〕第5003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1份共2页,证明本局接收该案件的事实情况;

2.2026年4月2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共69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3.2025年4月2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4.2025年4月2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鉴别检验委托书》、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编号为WZ092605008901的《检验报告》1份共8页;2026年6月2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共2页;2026年6月12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共2页;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价格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经抽样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和国家价格认定部门的认定,涉案烟草制品均为正规烟厂生产的卷烟及零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5.2026年7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6.2026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情况;

7.与案件有关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的其它文书材料原件1份共23页。

2026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的都是真品烟,且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55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