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2号 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0-062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2


当事人: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喜中

联系电话188******** 其他联系方式130*******

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任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企划部主管,联系电话:130******         

委托代理人: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现任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生鲜部经理。                                            


2019年08月08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隆阳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 “凉拌猪耳朵”进行抽样,抽取样品数量0.86公斤,按每公斤65.6元价格支付样品费用56.4元。并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191****003,同时制作《食品监督抽检(监测)现场记录》一份二页。2019年08月0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抽样商品进行检验。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凉拌猪耳朵” 样品进行检验后,于2018年08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CY/SP20190239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09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编号为NO:CY/SP20190239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2015年08月26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设立,从事超级市场、食品等经营活动2015年11月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12月24日,当事人与杨某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双方约定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熟食销售柜台承包给杨某经营,当事人不参与熟食经营管理,由杨某自行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由当事人向消费者开具售货凭证,每月结算一次,当事人按照结算经营额的8%收取承包费。

2019年08月08日,杨某以当事人的名义在超市内摆放2公斤“凉拌猪耳朵”用于销售,销售价每公斤65.6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2公斤“凉拌猪耳朵”进行抽检,送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凉拌猪耳朵”食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当日当事人销售“凉拌猪耳朵”1.1公斤,销售货款72.16元。截止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亚硝酸盐超标的“凉拌猪耳朵”食品1.96公斤(包我局含抽样时购买的0.86公斤),其食品货值金额为128.5元。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与供货商提供的单据不相符,无法判定其进货渠道和进货单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01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听告〔2020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128.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