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3号 隆阳菊轩早晚点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3号
当事人:隆阳区菊轩早晚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国兴
联系电话:18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2019年8月24日,我局接隆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接“在隆阳区菊轩早晚点店出现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后,遂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的隆阳区菊轩早晚点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未发现野生菌及制品。当事人提供了隆阳区菊轩早晚点店《营业执照》,但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的食物源,当事人也未对制作的食物留样,执法人员无法抽样检测,所以无法判定为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23日与**公司签订《“滇西农特”商铺(摊位)合作协议》,租赁隆阳区****************商铺,7月2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办理隆阳区菊轩早晚点店《营业执照》,并于8月6日从事早晚点、快餐服务经营活动。 2019年8月24日,****公司工作人员****等十人在该店就餐,并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并入院治疗。9月3日已全部治疗康复并出院,4日当事人与**公司协商签订《赔偿协议书》,由当事人承担上述人员的医疗费用36200元。
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食品进销货台账,未开具销售凭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经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精确计算。
2020年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先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规定所指的无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属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已申请办理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今后还需进行经营活动,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