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25号 保山市宝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及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0-062002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025


当事人保山市宝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伟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9年821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范围:医药及医疗器械,营养和保健品,化妆品和卫生用品,食品,百货的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13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2020年2月2日10时06分,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销售防护用口罩,当事人现场销售的防护口罩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袁伟不能提供该批口罩的进货凭证及相关商品进口证明,现场尚未销售的1380个无中文标识口罩无价格标签,也未进行明码标价销售。本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销售无中文标识以及未明码标价的防护口罩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130当事人保山市宝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通过微信朋友圈与其微信朋友杨**购买了无中文标识的防护口罩3000个在其公司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每个防护口罩购进价格3元,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袁伟购进该批无中文标识防护口罩未索要相关购货发票和凭证,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对该批防护口罩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其销售的价格为每个3.5元。截止2020年2210时06分,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共销售了该批无中文标识的防护口罩1200个,销售经营额共计3600元,从中获取经营利润600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袁伟陈述,该批防护口罩除已销售的1200个和我局扣押的尚未销售的1380个,另有420个是其本人留做自用以及销售给了自己的相好朋友使用,当事人实际用于销售的该批无中文标识防护口罩共计2580个,货值金额9030元,因该批防护口罩无中文标识和进货凭证,未在公司销售系统进行录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防护口罩属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20202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告〔2020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709元;

3.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30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