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29号 隆阳区王文华农资销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3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29号
当事人:王文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隆阳区王文华农资销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文华
联系电话:15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2019年12月3日10时00分,我局接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的投诉书,投诉人称当事人侵犯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我局予以查处。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在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的陪同下来到你店,在当事人货柜内查获了涉嫌侵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牛”插座,型号GN-618无线,共9个;型号GN-A03无线,共7个,总计16个插座。执法人员遂对上述16个“公牛”插座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第[20191203]01号《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上述插座属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插座,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9月7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隆阳区王文华农资销售店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了涉嫌侵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牛”插座,型号GN-618无线,共9个;型号GN-A03无线,共7个,总计16个插座,后经了解,上述16个插座是和**公司公牛电器保山配送中心进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2019年10月27日你从**公司公牛电器保山配送中心购进GN-618无线,进价10.3元/个,共10个;型号GN-A03无线,进价9.6元/个,共10个。上述两种型号插座售价均为14元/个。被查获的16个未销售“公牛”插座进价成本合计为159.9元,销售价合计为224元。由于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台账,故实际获取的经营利润无法追溯。
2020年2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先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假冒“公牛”插座,型号GN-618无线,共9个;型号GN-A03无线,共7个,总计16个插座;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