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34号 隆阳区陈加和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3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34号
当事人:隆阳区陈加和电子商务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者:陈加和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联系电话:180*****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19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有红酒11瓶,其瓶身有英文标识,未见中文标识产品信息。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4月2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据经营者陈加和陈述,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共购进了2件无中文标识的红酒,一件6瓶,共12瓶,购进价每瓶110元,销售价每瓶110元,当事人采取卖满一千元可以得到80元返利的方法进行销售,至我局查获时除陈加和自己喝了1瓶外,剩下11瓶未售出。经核算,上述红酒货值金额共计1320元,因未销售过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告〔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11瓶红酒;
2.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