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35号 隆阳区更祥五金产品经营部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3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35号
当事人:隆阳区更祥五金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更强
联系电话:1999**** 其他联系方式:159*****
联系地址: 隆阳区*****
2019年11月29日8时40分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到我局投诉举报,称位于隆阳区*****的“隆阳区更祥五金产品经营部”销售假冒“公牛”牌转换器(插座),侵犯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我局予以查处。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在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涉案的经营店铺和当事人存放购进商品(转换器)的仓库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店铺和存货仓库内查获了待售的涉嫌侵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公牛”转换器GN-606(1.8米)的429个;(2)“公牛”转换器GN-606(3米)的182个;(3)“公牛”转换器GN-607(1.8米)的244个;(4)“公牛”转换器GN-607(3米)的134个;(5)“公牛”转换器GN-609(3米)的241个;(6)“公牛”转换器GN-609(5米)的109个;(7)“公牛”转换器GN-A03无线的240个;(8)“公牛”转换器GN-609(1.8米)的181个;(9)“公牛”混装转换器154个。现场执法人员遂对查获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牛”转换器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当事人租用了隆阳区**********,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五金产品、灯具、卫生洁具、电线、电缆零售经营活动。今年9月份,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向****五金批发市场一名叫赵*的供货商一次性订购了,规格为:(1)“公牛”转换器GN-606(1.8米)的450个;(2)“公牛”转换器GN-606(3米)的200个;(3)“公牛”转换器GN-607(1.8米)的250个;(4)“公牛”转换器GN-607(3米)的150个;(5)“公牛”转换器GN-609(3米)的250个;(6)“公牛”转换器GN-609(5米)的150个;(7)“公牛”转换器GN-A03无线的250个;(8)“公牛”转换器GN-609(1.8米)的200个;(9)“公牛”混装转换器200个,共计2100个,由供货商通过快递发出运抵保山后,当事人开始在其店内销售。截止2019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当事人销售店铺和仓库内,共计查获了涉嫌销售假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公牛”牌转换器(插座):(1)“公牛”转换器GN-606(1.8米)的429个;(2)“公牛”转换器GN-606(3米)的182个;(3)“公牛”转换器GN-607(1.8米)的244个;(4)“公牛”转换器GN-607(3米)的134个;(5)“公牛”转换器GN-609(3米)的241个;(6)“公牛”转换器GN-609(5米)的109个;(7)“公牛”转换器GN-A03无线的240个;(8)“公牛”转换器GN-609(1.8米)的181个;(9)“公牛”混装转换器154个;经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上述9个型号共计1914个“公牛”转换器均为侵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询问当事人许更强称:(1)“公牛”转换器GN-606(1.8米)的零售价是16元/个,进货价12.5元/个,已经售出21个;(2)“公牛”转换器GN-606(3米)的零售价是23元/个,进货价15.5元/个,已经售出18个;(3)“公牛”转换器GN-607(1.8米)的零售价是19元/个,进货价13.5元/个,已经售出6个;(4)“公牛”转换器GN-607(3米)的零售价是24元/个,进货价16.5元/个,已经售出16个;(5)“公牛”转换器GN-609(3米)的零售价是29元/个,进货价21元/个,已经售出9个;(6)“公牛”转换器GN-609(5米)的零售价是38元/个,进货价27元/个,已经售出41个;(7)“公牛”转换器GN-A03无线的零售价是10元/个,进货价6.8元/个,已经售出10个;(8)“公牛”转换器GN-609(1.8米)的零售价是25元/个,进货价20元/个,已经售出19个;(9)“公牛”混装转换器零售价是30元/个,进货价25元/个,已经售出46个。经计算:查获未销售的“公牛”转换器销售价合计为41578元、进价成本30794.5元;已销售的“公牛”转换器销售价合计为5022元、进价成本3780.5元,合计销售价为46600元、进价成本为34575元。
2020年3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瓦窑罚听告〔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假冒“公牛”转换器(插座)1914个;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