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36号 孙小玲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3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36号
当事人:孙小玲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34岁
文化程度:初中文化
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
联系电话:191****** 邮政编码:22****
2019年11月28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到当事人设立于保山市隆阳区****商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据当事人陈述,2018年12月当事人与赵某合伙同**公司租赁保山市隆阳区**商铺后,在该场所共同开设招牌为“闽鲜汇闽台风味海鲜店”,并于2019年1月份以赵某的名义办理了名称为:“隆阳区鲜客行饭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9年7月份赵某撤股并带走隆阳区鲜客行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当事人接手该经营场所。经当事人对该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后于2019年10月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批发市场松高水产经营部购进2000元的多宝鱼、龙虾、螃蟹、花甲(小贝壳)、黄花鱼、带鱼等海鲜产品;向***代理购进1500元的“百威”啤酒;向“**批发经营部”购进300元的各类饮料、矿泉水、瓶装白酒;向**经贸有限公司以每公斤10元,购进“泡酒”25公斤;上述食品合计购进货款4050元。经营期间收取毛收入4000元。
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食品进销货台账,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经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精确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在案发后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正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已经主动歇业。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其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物品不予没收。
2020年3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听告〔2020〕12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