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37号 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0-0620038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37


当事人: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

法人代表:杨继承

联系电话:087521****

其他联系方式:087521****

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姬**,联系电话:159****


20197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201811日至2019630日的医疗服务价格开展检查,检查中,采取看账册、看收费清单、看医嘱、看病历、看结账单、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涉嫌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分解项目收费。(1)根据556号文件项目编码为1204的“注射”这个项目的项目内涵规定:“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及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输液贴”,说明中还阐明:“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费用已计入相应项目价格中,不得另行收取”。但当事人在执行中,将注射费用中已经包含的 “避光输液器”、“避光注射器”、“避光压力延长管”、“输血器”和“微量泵延长管”分解出来,另行收取。五项收取金额合计180228.72元;(2)根据556号文件项目编码为33的“手术治疗”类说明及有关规定第4条,“手术、麻醉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医用必需消耗品费用,已计入相关手术、麻醉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但是,当事人将“医用薄膜手术巾”、“颅脑手术薄膜(手术粘贴巾)”、“神经阻滞包”、“一次性使用麻醉针”分解出来,另行收费,且这四项收费均不在项目的“除外内容”中。四项收取金额177810.92元。

当事人分解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58039.64元。

2.重复收费。根据556号文件项目编码为120300001的“氧气吸入”项目中“除外内容”规定,“一次鼻导管、鼻塞、面罩”可另行收取,但是,当事人在执行中多记一次性吸氧管使用数量,多计收费频次,201811日至2019630日期间,领取数量为73400根,记费收取数量130824根,多记57421根,每根收取1.26元,多收金额72350.46元。

当事人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72350.46元。

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0390.1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执法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应当予以处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违法所得430390.10元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或不宜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2020320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430390.10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2020323日提出因退款实际操作难度大,申请我局将430390.10元做没收处理。

2020324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听告〔2020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0390.1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没收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十五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并且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