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38号 苏建宏无照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生产经营活动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0-062003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38

当事人:苏建宏,性别:男,民族:汉,联系地址:隆阳区****,生产场所:保山市工贸园区****,联系电话:159***

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设立于保山市工贸园区****内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在开展生产活动中,当事人未办理从事《营业执照》。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0年4月2日开始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生产活动,共生产8000多个口罩,没有相关记录;至今也就卖过给熟人1200个左右,价格为1.6元/个,货值1920元,没有相关单据,因目前生产口罩的机器在调试阶段,当事人未核算利润。因当事人在购销过程中未建立台账,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难以追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4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告〔2020〕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