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39号 保山京莉粮油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4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39号
当事人:保山京莉粮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伟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4月18日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范围:粮油的批发和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18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2020年1月21日14时30分,我局接到**公司反映,该公司从当事人经营场所购进的一批预包装大米外包装为QS标识。因国家监管部门已停止对预包装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识的使用,接到反映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伟提供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伟现场陈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3日销售给**公司预包装大米一批,开具了保山京莉粮油有限公司销售单,商品名称:稻花香10kg,数量173袋,单价41.4,金额7162。该批大米的外包装标注有龙泽泉®稻花香,QS:230001021001,净含量:10kg,黑龙江省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泽精米加工厂,厂址:哈尔滨市香坊区****,1393*****321,产品名称:大米,配料:水稻,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1354,保质期:常温六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或喷码。并陈述该批大米是当事人使用龙泽泉®稻花香空包装袋分装的,用于分装的大米是洪泽县黄集镇勤盛米厂生产的每袋50kg宝应香米,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4月1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伟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了从事经营活动的保山京莉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粮油的批发和零售。2018年6月5日,当事人登记办理了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陈述,2020年1月初,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接到**公司的订购电话,**公司向当事人订购10kg包装的预包装大米173袋,因当事人经营现场无10kg包装的预包装大米,但现场有当事人与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泽精米加工厂合作经营时该加工厂随货发给当事人用于更换在运输途中破损的净含量10kg“龙泽泉®”稻花香空包装袋173个,2020年1月12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正在销售的洪泽县黄集镇勤盛米厂生产的每袋50kg“宝应香米”共计35袋拆封后分装于173个净含量10kg“龙泽泉®”稻花香空包装袋内,并进行称重后自行使用封装机进行封装和打印生产日期,当事人用于分装的“宝应香米”生产许可证号:SC10132082****82,保质期:常温6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将自行分装的173袋净含量10kg“龙泽泉®”稻花香大米销售给了保山市回定荣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每袋41.4元,销售金额共计7162元,未开具销售发票。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对自己私自分装销售“龙泽泉®”稻花香大米的行为向**公司进行了无偿赔付,当事人共赔偿了**公司由江苏省农垦米业集团洪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0kg“森珠”松花江香珍珠米173袋,货值金额共计7439元,同时提供了该批预包装大米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检验报告。2020年3月18日,**公司将已销售的173袋净含量10kg“龙泽泉®”稻花香大米召回了16袋并退还给了当事人。
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保山京莉粮油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大米生产经营,共计生产销售了173袋净含量10kg“龙泽泉®”稻花香预包装大米,货值金额7162元。因当事人对销售的173袋净含量10kg“龙泽泉®”稻花香大米进行了赔偿,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龙泽泉®”稻花香预包装大米生产经营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当事人提出,由于当事人对国家相关法律了解不够深入,所以将已经不再使用的更换破损预包装大米的空包装袋私自用于分装大米进行销售,从而影响了市场秩序,现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恳请执法部门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由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赔偿,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2020年5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告〔20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用于分装预包装大米的封装机1台,打码器一个;
2.没收召回的16袋净含量10kg“龙泽泉®”稻花香预包装大米;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