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41号 隆阳区新通达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0-062004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039  


当事人:隆阳区新通达汽车配件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云磊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零售

联系电话:188****  


2019年12月17日,我局接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投诉,称当事人销售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包装及侵犯“ZX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轴承。在该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从场所东北边的商品货架上发现标注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ZXY”襄阳轴承等信息字样的28种规格型号,共计205套汽车轴承配件,其中:7614E型号2套、30311型号15套、30313型号6套、HM220149/10型号8套、32310型号1套、30312型号1套、32311型号1套、329910A型号19套、30619型号6套、7821E型号8套、32218型号8套、32314型号4套、30220型号9套、32315型号7套、331126型号9套、32326型号6套、33022型号2套、32022X型号3套、 6312N型号8套、6212N 型号18套、32310 型号12套、32216型号10套、HM518445/10型号10套、32219型号10套、33220型号3套、30312型号11套、30220型号5套、 32222型号3套,上述汽车轴承配件现场经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为侵犯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ZXY”襄阳轴承。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份,当事人到保山隆阳区投资26000元受让位于隆阳区****汽车零配件经营商铺,并于11月29日经注册登记机关核准设立保山市隆阳区新通达汽车配件经营部,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活动。            

   当事人负责人陈述,当事人在受让店铺时同时接收了折合货款金额3500元的标注**公司生产的“ZXY”注册商标的汽车轴承配件共计24种规格,合计178套汽车轴承。12月8日,当事人又向驾驶云A牌照的小型箱式货车的送货人支付货款(现金)224元,购买标注**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ZXY”的汽车轴承配件共4种规格,合计27套,其中型号30313的6套,购进价格16元/套,支付货款96元。                                                    

2019年12月17日,我局以“隆市监永检鉴委(2019)02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依法委托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局依法扣押的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05套汽车轴承配件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5日,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襄(鉴定) NO:YNBS-19-0001号”《产品鉴定报告》,判定上述“ZXY”襄阳汽车轴承为假冒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ZXY”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册,无折价表,无进货单据,根据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襄(鉴定)NO:YNBS-19-0001号”《产品鉴定报告》中的产品正品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4396.0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予处罚

2020116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陈述:自己高龄双亲常年生病,经营场所长期修路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还未销售出去过违法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向我局提出减去行政处罚申请。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且无证据证明销售过上述侵权商品,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首次违法,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205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罚告〔20201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其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8个型号,共计205套“ZXY”汽车轴承;  

2.处罚款人民币372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