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44号 保山市山欣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4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44号
当事人:保山市山欣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华
经营范围:聚乙烯(PE)管材制造;五金交电,建材,钢管农用金属工具、管材销售;管道工程设计与安装;节水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139****
2020年3月2日,我局接到上级交办的产品执法查办通知,上级移交的保山市山欣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样品的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其中规格为dn25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为不合格产品,接到移交后及时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成品库中堆放着不合格产品规格为dn25、生产日期/批号为2019-10-22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共计5600米。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09年8月2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聚乙烯(PE)管材制造;五金交电,建材,钢管,农用金属工具、管材销售;管道工程设计与安装;节水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当事人为聚乙烯(PE)管材生产企业,厂房内有3条生产线,生产不同规格的聚乙烯(PE)管材。2019年11月7日,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了当事人两个不同规格的样品送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均为静液压强度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J201911007)。后经当事人复检申请,2020年1月7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抽检的两个样品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规格为dn20)的复检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规格:dn25)的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J202000042)。当事人成品库中堆放着不合格产品规格为dn25、生产日期/批号为2019-10-22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共计5600米,单价:2.5元/米,货值金额:14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当事人在认识产品静液压强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后,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停止销售问题产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20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蒲罚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我局提出《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申请我局减轻处罚,并对其不合格产品不予没收。因无法律依据,我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不予采纳。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再次提出陈述意见,称其行为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经办案机构讨论,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静液压强度为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保障使用者财产安全,故对其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规格为dn25、生产日期/批号为2019-10-22)共计5600米;
2.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