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45号 保山麦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咖啡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宣传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4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45号
当事人:保山麦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凯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范围:网上贸易代理;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联系电话:180****
2020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登记信息,前往当事人位于隆阳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咖啡销售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现场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凯打开公司注册的微信号为:cocotripcafe的 “微信平台公众号”,该“微信平台公众号”文章内容显示:1.使用可可之旅活性菌酵素咖啡具有提高免疫球蛋白和抗体水平,增强体液免疫功能,恢复怎强肝脏解毒功能就直接提高了人体自愈能力和免疫力。2.可可之旅活性酵素咖啡,含有的有效成分,可以有效清除血夜垃圾,帮助肝脏代谢排毒,血管壁沾附的斑块,能够在代谢过程,逐步剥离斑块沾附等内容。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宣传,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凯,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经被询问人周凯陈述:涉嫌利用广告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的微信平台公众号,是他于2017年建立的,广告宣传内容也是他本人编辑的,排版、配图、制作、和上传到自己公司“微信平台公众号”和平台维护等都是他支付费用由“**公司”负责完成,之后由他安排公司客服,让在微店买了咖啡的消费者关注该公众号、和发送到朋友圈和推送给好友等方式进行宣传。
经查,2016年当事人租赁了法定代表人周凯岳母的住房办理了公司名称为“保山麦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从事咖啡销售经营活动,2017年当事人利用微信建立了,微信号:cocotripcafe;账号主体:保山麦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号简介:咖啡品牌推广与销售的“微信平台公众号”,编辑了广告内容为“1. 使用可可之旅活性菌酵素咖啡具有提高免疫球蛋白和抗体水平,增强体液免疫功能,恢复怎强肝脏解毒功能就直接提高了人体自愈能力和免疫力。2.可可之旅活性酵素咖啡,含有的有效成分,可以有效清除血夜垃圾,帮助肝脏代谢排毒,血管壁沾附的斑块,能够在代谢过程,逐步剥离斑块沾附等内容”的广告,邀请“**公司”对广告内容进行排版、配图、制作、并上传到自己开设的保山麦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平台公众号”上后,当事人安排公司客服,通过让在微店购买咖啡的消费者关注该公众号、和发送到朋友圈和推送给好友的方式进行宣传。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支付“**公司”广告费10000元。当事人在咖啡品牌推广与销售的“微信平台公众号”上宣传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咖啡销售广告内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构成虚假广告。
2020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瓦窑罚告〔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第一时间就停止了广告发布,及时消除了影响,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五洲国际广场)。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