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54号 隆阳区蔡先星燃气经营部出租、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5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54号
当事人:隆阳区蔡先星燃气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者:蔡先星
联系电话:0875-214***、2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蔡**,联系电话:153***,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2020年3月24日,依据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我局相关线索材料,当日我局对相关线索材料进行梳理,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出租给隆阳区**餐馆已经达到报废的液化气瓶行为。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份销售给隆阳区**餐馆液化气饱瓶中标有“RZZ冀-004-03、出厂日期:2003-12、编号:49416、河北-百工”的液化气瓶饱瓶,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5日对当事人现场核查,隆阳区**餐馆负责人杨某现场指认标有“RZZ冀-004-03、出厂日期:2003-12、编号:49416、河北-百工”的液化气瓶是同一气瓶。依据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的规定,该液化气瓶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第二十八“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罚听告〔2020〕4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RZZ冀-004-03、出厂日期:2003-12、编号:49416、河北-百工”的液化气瓶一个;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