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19号 隆阳区松柏母婴用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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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1-122703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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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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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19


当事人: 隆阳区松柏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日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批发零售。

经营者:万新光

联系电话:1357753*****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121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的陪同下对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招牌为“英国小屋进口母婴”的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墙上悬挂着《营业执照》,但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在办理了,还没有办下来。现场检查还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部分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因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121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采取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202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于20211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1763盒(袋、罐)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324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与上海踌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宇磊、其亲属吴敏购进了进口食品进行销售,截至2021121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了1763盒(袋、罐)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2292元,进口食品的具体信息如下(根据当事人现场摆放的标识牌或陈述)

序号

商品名称

产地

零售价

数量

总价

1

BELLAMYS   ORGANIC PUMPKIN BABY RICE 5M+,标识牌标注为“贝拉米有机高铁米粉

澳洲

60/

4

240

2

BELLAMYS   ORGANIC MILK & VANILLA BABY RICE 6M+,标识牌写有信息“贝拉米有机高铁米粉6M+

澳洲

60/

8

480

3

BELLAMYS   ORGANIC BABY RICE 4M+,名称为贝拉米有机高铁原味米粉

澳洲

60/

2

120

4

Aptamil with pronutravi+ Multigrain &   apple cereal,名称为爱他美苹果谷物米粉

英国

36/

4

144

5

POM-BEAR Potato Snacks,名称为:番茄味小熊泡芙

英国

26/

3

78

6

KIDDYLICIOUS mini strawberry Coconut Rolls,名称为:草莓味椰子卷

英国

28/

3

84

7

iced gems,名称为小熊冰淇淋饼干

英国

25/

3

75

8

Unicorn gems,名称为:小马冰淇淋饼干

英国

25/

1

25

9

Puffs strawberry apple,名称为草莓苹果味泡芙

美国

22/

2

44

10

Lil crunchies mild cheddar,名称为嘉宝奶酪味手指泡芙

美国

23/

2

46

11

organix alphabet biscuts,名称为:欧格尼原味字母饼干

英国

23/

2

46

12

Ellas   kitchen,名称为长条手指泡芙(香草/番茄味)

英国

20/

5

100

13

Heinz first steps,名称为:亨氏米粉

英国

38/

16

608

14

yogurt melts,名称为:嘉宝酸奶溶豆

美国

23/

2

46

15

Heinz so yummy,名称为:草莓味小猪佩奇饼干

英国

28/

1

28

16

Organix Creamy Vanilla Baby Biscuits,名称为:欧格尼原味手指饼干

英国

25/

4

100

17

KIDDYLICIOUS mini banana coconut Rolls,名称为:香蕉味椰子卷

英国

28/

1

28

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2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拍摄的照片3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场所环境、设施、相关食品的情况;

2.202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

原件1份共4页,现场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日期为2021127日)以及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进行拍照取证的照片6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第一次现场检查后已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有1763盒(袋、罐)的事实;

3.2021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事实;

4.2021324日,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日期为2021127日)以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侧面印证了202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202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对部分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进行拍照取证的照片8张以及当事人提供部分商品的进口报关单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共7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进口食品有进口报关手续以及中文标签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以及本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希望我局对其减轻行政处罚。鉴于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件查办期间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时改正了部分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不予没收当事人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及食品。

20214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听告〔2021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1763盒(袋、罐)进口食品;

2.并处罚款1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