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71号 保山市隆阳区龍东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123002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71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龍东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3050201*****
联系地址:隆阳区辛街乡*****
法定代表人:祁崇燎
住所:浙江省青田县*****
联系电话:133570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1年6月23日,根据12315投诉举报平台分流的当事人在售卖过期食品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辛街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的第二个散装食品台摆放着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为:1.名称:贤哥名嘴条;生产日期:2020.12.02;保质期:180天;数量:11袋。2. 名称:贤哥每日杂粮;生产日期:2020.12.02;保质期:180天;数量:12袋。举报者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魔芋素毛肚”,价值13.42元。整个检查过程由当事人员工陈章东全程陪同。经报领导审批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地址位于隆阳区辛街乡*****。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的第二个散装食品台摆放着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为:1.名称:贤哥名嘴条;生产日期:2020.12.02;保质期:180天;数量:11袋。2. 名称:贤哥每日杂粮;生产日期:2020.12.02;保质期:180天;数量:12袋。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都早已经下架了,有一个员工不注意就又混放到销售台上了,都是称重卖,“贤哥名嘴条”和“贤哥每日杂粮”均是每公斤19.8元,被查扣的大约有0.5公斤,价值就是9.9元。经当事人确认,含举报者购买的“魔芋素毛肚”13.42元,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23.32元。据你陈述,未销售过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违法所得为13.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3、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2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4、2021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违法事实;
5、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负责人祁崇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信息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对食品销售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规定,经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2021年7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听告〔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听证。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贤哥名嘴条11袋、贤哥每日杂粮12袋。
2.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